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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 (國民大會廢除前, 修憲程序, '非'為修憲所召集之臨時會得否修憲?, 大法官曾審查修憲是否違憲,比較判定標準, …
修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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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程序
昔:憲174 :!:
二:由 :explode:立委 :explode:'1/4'提議,'3/4'出席,出席委員'3/4'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explode:國民大會:explode:複決。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explode:半年:explode: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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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憲增12:explode:憲法之修改:explode:須經立委'1/4'提議,'3/4'出席,及出席委員'3/4'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增1條1項中華民國自由地區:explode:選舉人:explode:於立法院提出:explode: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explode:,經'公告半年',應於:explode:三個月:explode: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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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曾審查修憲是否違憲,比較判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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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界限說+修憲程序須公開透明
1.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關係憲政秩序之安定及全國國民之福祉至鉅,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將形同破毀,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憲法存立基礎,憲法機關有遵守義務
- 修憲如有重大明顯瑕疵,即不生其應有效力,而非屬議會自律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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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贊成下修至百分之二政黨門檻之理由?
1.門檻限制之目的乃避免小黨林立,不意形成共識,進而影響施政績效及國家重大政策之推動。2.歷年選舉結果,兩大黨以外之小黨立委席次不難看出有顯著上升之趨勢。3.為彰顯民主原則及人民參政權保障,門檻限制應更為謹慎,不應驟降或任意調升,否則將淪為數字喊價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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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無界限說理由
歷史上法之變革無界限、基於實證主義立場,認違憲法內部並無上下規範序列,即便明文規定之禁止修改條文、秉持進化思想,反對以現代規範與價值拘束未來世代、主張國民主權原則,認為主權者擁有絕對權限,其修憲亦無特定界限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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