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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權, :red_flag:748無違權力分立原則:給予立法者兩年修法期間,避免修法期限後違憲狀態仍持續,使憲法婚姻自由形同具文,督促立法者履行憲…
基本權
基本權
15財產權
公務員退休金
🚩717公務員退休金刪減不違憲:固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惟上開規定之變動確有公益之考量,且衡酌其所欲達成之公益及公務人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上開規定所採措施尚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red_flag:786立法者未審酌情節輕重,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情輕法重情形,有違憲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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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_flag:112年憲判字第3號【公職年資併社團年資案】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無違背。開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關於退職政務人員應連帶返還溢領退離給與部分,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均尚無違背。上開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關於社團應連帶返還退職政務人員溢領之退離給與部分,及第2款規定,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均尚無違背。上開條例第7條規定,與法治國原則法安定性之要求,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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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言論自由
:red_flag:112年憲判字第8號【誹謗罪案(二)】刑310條第3項,所誹謗之事涉及公益,亦即非屬上開但書所定之情形,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上開規定所定不罰之要件。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於此前提下,刑310條及311條所構成之誹謗罪處罰規定,整體而言,即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於此範圍內,釋509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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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平等權
等者應等之,:red_flag:477:<戒嚴時期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對權利遭受同等損害應享有回復利益者,漏未規定,違反平等權:warning:無違權力分立原則,憲法法院宣告修憲期限、未明確指示修法完成之效果,使得立法者在修法期限內享有立法形成自由
:red_flag:112年憲判字第2號【「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再審事由案】刑訴420條第1項第6款所稱「應受……免刑」之依據,除「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外,亦應包括「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在內,始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無違。聲請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30日內,就本判決所涉之個別原因案件,得依本判決意旨,依法定程序向再審之該管法院聲請再審。
:red_flag:112年憲判字第1號【祭祀公業派下員資格案(二)】系爭規定一及二未涵蓋設立人其餘女系子孫,均係以性別作為得否為祭祀公業派下員之標準,其中系爭規定二前段規定並另以有無結婚,後段部分並另以是否冠母姓,作為得否為祭祀公業派下員之標準,均已形成差別待遇,且其差別待遇之目的非屬重要公益,手段亦非正當,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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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訴訟權
:red_flag:112年憲判字第9號【搜索律師事務所案】:刑訴122第2項、133條第1項,未將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潛在犯罪嫌疑人間基於憲法保障秘密自由溝通權之行使而生之文件資料排除於得搜索、扣押之外,於此範圍內,與憲15保障律師之工作權及憲16保障被告之訴訟權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妥為規定。於修法完成前,法官、檢察官及相關人員辦理搜索、扣押事務,應依本判決意旨為之。由刑訴上開二規定及其他有關搜索、扣押之規定整體觀察,法官得對有關機關搜索律師事務所之聲請予以審查,且對搜索、扣押之裁定及執行已設有監督及救濟機制,從而刑訴未對律師事務所之搜索、扣押設有特別之程序規定,與憲10保障人民居住自由、15保障律師工作權以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尚屬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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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概括基本權
婚姻自由 :wa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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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_flag:112年憲判字第4號【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民1052條但書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與憲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惟其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正之。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就此等個案,應依本判決意旨裁判之。
隱私權
真調會
侵害隱私權
🚩603隱私權限制需符23比例原則+法律明確規定
真調會之設立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而侵害隱私權
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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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比例原則
:red_flag:112年憲判字第7號【成立廠場企業工會案】工會法施行細則2條1項、2項牴觸憲23條法律保留原則,至遲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上開二項規定與憲23比例原則,均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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