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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分立 - Coggle Diagram
權力分立
國會自律原則 :
:warning:如何認定國會議事程序合憲?
J342+J499重大明顯瑕疵基準
1.違反憲法明文規定2.違反憲法原理原則
:warning:法律案未經三讀是否構成重大明顯瑕疵? :red_cross:
J342+J499重大明顯瑕疵基準
1.一讀和三讀均非必要程序,屬國會自律事項2.二讀就法律案內容逐條討論,是不可或缺的程序,若未踐該程序即構成違憲
:warning:立委言論免責權界線? :red_flag:435 :check:立委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肢體動作,顯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言論免責權保障之列
=立委舉止越言論免責界線需自負刑事、民事責任
司法
司法作為積極立法者的三種類型
:pencil2:補充立法者:司法機關者提供修法過渡間的暫行措施,比軟性更積極,已有拘束各機關之效果,惟仍將長遠立法責任交還立法者ex :red_flag:477戒嚴時期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pencil2:剛性替代立法者:直接取代立法者地位,或在逾越修法期限後,未能完成修法,則逕依司法機關指示方式取代立法者ex :red_flag:748
:pencil2:軟性替代立法者:司法者指示後續立法方向,無論屆時修法完成與否,均無後續效果,介入程度最低
司法院與法官審判 :red_flag:530+憲80:司法自主性和司法行政監督機關行使監督權的目的均是為了審判獨立,司法行政監督機關在監督目的範圍內自得發布命令,但不得違反前開審判獨立的原則。
:warning:監察委員、監察院存在必要性?
:red_flag:632:監察院乃國家最高機關,為憲法條文所明定,係國家憲政秩序不可或缺之一環,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運作,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
機關忠誠理論:指憲法機關自覺於對憲法整體之責任,為避免憲法秩序的功能受到妨礙,所產生的忠誠行為義務與樂於整合,協調的相互合作義務。
:warning:爭:立院不同意總統提名之監委名單? :check:解:立院積極為不同意之決定,已盡其行使同意權之義務,若總統消極不為後續之提名致監察院人事空窗,基於機關忠誠理論,自為憲法所不許
:warning:爭:立院少數黨杯葛總統提出的監委名單,致無法於預定期間完成審查,該事件合憲性為何? :check:解:少數黨故意拖延投票時間、阻撓監委名單進入表決程序,乃濫用議事程序,是違反機關忠誠理論。憲62立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監委名單是人事案,而立委以民意傳達之法律案為職志,故少數黨應尊重議事自律。
監察院vs司法院:憲95為行使監察權得調閱各部會文件
行政院
憲37、憲增2條2項「副署制」
:warning:總統發布行政院長、依憲法立法院同意人員之「任免、解散立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長副署
意義:強烈內閣制色彩,讓內閣制元首同為負責之制度
審查功能:審查元首公布法案的內容,行政院長與有關部會首長副署及承擔一切責任。而總統發布命令之副署乃避免總統濫權或違法發布命令。
憲增3條2款「覆議」
似否決權,政院對立院之決議認有窒礙難行,得「經總統核可」,政院10日內移請立院覆議
政院 立院 總統 覆議 休會 政治僵局 :red_flag:520+憲增3條2項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