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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 Coggle Diagram
行政執行法
禁奢命令
禁止項目
交通工具
贈與、借貸
購買、租賃
投資
高消費場所
金額(生活費用)
其他必要
誰能發動
行政執行處職權
利害關係人申請
發動要件
不足清償 生活逾越
一定金額
法務部決定
生活費
北24000
中18500
南18000
東16000
離14000
滯欠金額1000萬
單筆2000元-購買、租賃、贈與、借貸
核發前
書面通知
陳述意見
總則
時效
5年內開始+5年終結
何謂開始執行?
通知到場-繳清、報告(狀況)、陳述(必要)
開始調查
移送執行機關
義務形成-處分、裁定、送達、時限到
協助
種類
17-限居、拘提、管收
拘提
要件
逃匿
通知不到
管收
要件
顯有逃匿
隱匿處分
顯有,不履行
拒絕報告、虛偽報告(前提-發現有履行可能
限居
要件
隱匿處分
拒絕陳述
顯有逃匿
虛偽報告
顯有,不履行
通知不到
區分
即時強制
目的
防止犯罪、急迫危險
對象
人
物
處
直接強制
定義
行政機關以實力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同一狀態之方法
種類
進封拆-建物、處所
扣收解、使限處-動產不動產
收繳註銷-證照
斷水斷電
其他實力
間接強制
代履行怠金
金錢
種類
滯報費
利息
滯納金
短估金
稅款
罰鍰
怠金
代履行費用
其他公法金錢給付義務
15遺產逕執
釋字621
2說
立法形成自由
即時強制
行為不行為
這兩個是重要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