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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防制幫派組合公開活動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 Coggle Diagram
警察機關防制幫派組合公開活動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公開活動期前
階段之防治作為
(蒐集約制的計畫來臨檢)
持續
蒐集
情資
持續
深入瞭解
其活動時間、地點及流程,
研判可能參加
之幫派組合
人數
、領導幹部
身分
、集結據點
場所
及有無其他藉機滋事或火拼械鬥之情資,
確實掌握其活動狀況
適時
約制
疏導
對擬參加婚喪喜慶活動者,指派適當人員實施約制疏導,
表明警察機關嚴正執法立場,若有涉嫌違法情事,將依法強力取締
,防止進入活動場所
縝密勤務
計畫
視活動規模大小及狀況需要
,於
活動場所
周邊出入口及移靈車隊行經路線,縝
密部屬調查蒐證及攔查盤檢等勤務計畫
勤務部屬活動計畫應至遲於
活動前二日陳報警政署
,並預為整備及實施勤前教育
實施
臨檢
查察
視狀況需要,於活動前於轄區內各幫派堂口、據點、聯絡處所及賓館、酒店等處所,依警職法第6規定,
對相關人員查證身分,嚴防意外治安事件發生
公開活動現場階段
之防治作為
(蒐證攔檢並調查,才能依法指揮)
帶所
調查
禁止進入活動場所,並依警職法第7條第2項規定帶回勤務處所調查,除查明身分外,並追查其參與緣由、受何人指使參與及攜帶幫派組合標誌、旗幟或穿著幫派制服、黑衣服等原因
依法
嚴正處理
其違反法律行為,依各該法律規定處理;而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曝險少年得通知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
落實
蒐證攔檢
調查蒐證
依據警職法第9條,於活動場所、周邊出入口及行經路線,以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
攔檢盤查
對參加活動之人有合理懷疑為幫派組合成員者,依警職法第6、7條實施攔檢盤查
成立
指揮
所
由轄區警察局或分局,招集相關人員成立機動指揮所,以統一指揮、調度、部屬及督導勤務執行情形。
公開活動事後
階段之防治作為
(檢肅新聞檢討,來建檔管制)
發布
新聞
導正
應視狀況需要主動發布新聞,
導正社會視聽
,並對幫派組合不法作為予以嚴正駁斥,以展現警察機關貫徹公權力及執法之決心
專案蒐證
檢肅
對聚集或動員少年參與活動之幫派組合成員,
應深入調查蒐證
,檢具其他犯罪事實並視情況
提報為治平專案
檢肅目標,
依法強力檢肅
專案
檢討
陳報
召開專案會議進行檢討及策進
分析攔查及辨識蒐證對象幫派身分,並建檔於
警政署組織犯罪資料應用系統
管制
為規範各警察機關防制幫派組合藉婚喪喜慶場所公開從事幫派活動,以維護公共安全與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