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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 應勤器械, 可否向員警個人求償?, 警械X國賠, 警察的民事賠償責任?, 破窗尾蓋-算警棍 - Coggle Diagram
警械使用條例
致命性射擊
比例原則
依法令行為
符合法要件
緊急狀況
最後手段性
急迫需要
相關法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警械使用案件補償辦法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規格表
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
內政部組"使用警械調查小組"
態樣
相對人"死亡或重傷"(不包含受傷、財損)才啟動調查程序
組織
因非常設機關-固未稱為委員會(但功能一樣)
調查項目
法律
警械物理特性
對象、現場急迫性
使用人(員警)當下身心理反應
呼應使用槍械規範條文-主觀是否感受到危害
現場跡證重建
逾10年不調查
3個月+延長2月內報告
調查小組還能做什麼?
教育訓練
倫理促進
人數13-17人
法源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4
使用情形未修,追加使用槍械規範法制化
逕行射擊時機
(個人認還是要參酌比例原則)
往非致命性部位開槍
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交通工具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
動作
攻擊
傷害
脅迫
挾持
人
他人
警察
物
危險物品
參刑法之"兇器"
交通工具
會死人
致命性武器
判例-刀槍
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
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時
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身體,情況急迫時
參考: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槍械的基本原則
引言
若警察遇有該等情況,需要冗長思維程序,將錯失緊急時機,造成不必要之傷亡。
該法條屬原則性規範,警察人員面對實際狀況時仍具有裁量空間
使用槍械無效-使用其他器械視為警械(EX路邊撿到的掃把)
"使用時""視為"
使用情形僅45款可
保護法益-緊急、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防衛、危害、脅迫
警察人員
用槍規範
發生傷亡結果
員警即時處置
通報
保全現場、蒐證
救護、戒護
報告長官
(所屬)機關處置
通知家屬、親友
成立調查小組
涉訟輔助、心理輔導
賠償、補償
程序
鳴槍制止
逕行射擊
警戒
事後處置
現場判斷什麼
人數
(環境)密集程度
對象
替代方案
國賠修正
合法-補償
CF依本法使用警械
民眾請求補償
向機關
內政部定
XX(舊法)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補償程序
補償項目
相關事項
補償基準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補償項目
醫療費
不能工作損失
喪葬費
慰撫金
補償金上限
身障
極重450
重度375
中度250
輕度150
傷害30
死亡600
財損100
補償對象
合法第三人
(PS繼承人得請求)
補償程序
書面請求(協議)
補償時效
知2年,過5年(警職法)
補償方式
金錢原則
協議結果
成立(行政契約)
不成立(逕行核定金額)(處分)
不服的救濟
行政契約
行政訴訟(辦法15 III)
行政處分
訴願-行政訴訟(課予義務)
協議時間
2個月(=60日)
補償機關
受理機關
數機關
違法-國賠
賠償對象
人民
賠償程序
書面請求(協議)
賠償項目(保護法益)
只要權利受侵害就可以
賠償方式
金錢原則,例外回復原狀(7)
不服的救濟
協議不成,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
協議時間
30日不協議,60日不成立
(請求-協議-成立)
賠償機關
所屬機關(各級政府編列預算)
賠償時效
知2年,過5年(國賠法)
使用警棍
指揮
疏導群眾
指揮交通
戒備意外
戒導揮
制止
依法 執行職務 遭脅迫
犯罪偵查 搜扣拘羈逮 強制力
使用刀槍情況-認警棍適當
使用刀槍
逕行射擊
時機
執行職務 犯嫌、行為人 危及生命身體
情形、態樣
命、危、交-攻傷挾脅-
事實足認 持致命、危險物 意圖攻擊
意圖奪槍、裝備
其他急迫情況(一樣危生命身體)
駐衛警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準用行政中立
服制、配備內政部訂
申請機關
公私立醫療機構
公民營金融機構
公民營事業機構
公私立學校(專科以上)
政府機關
其他機構團體
政府、公營、醫療、金融、學校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開槍後的事後審查
刑法21依法令行為
比例原則
1制服--急迫時沒穿也可使用警械
警職法4之例外
警械種類改由內政部定
(舊種類規格表由行政院定)
應勤器械
銬繩網
參警械種類規格表
CF警察勤務條例-勤務裝備機具-防蒐通+警械
CF何謂警械-棍刀槍
可否向員警個人求償?
學說
否定說
國家代位賠償
民186國家代位.182停止
實務見解
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保護公務員)
肯定說
民法損害賠償--PS國賠法施行細則38
警械X國賠
機關求償權
國賠法
故意、重大過失
警械條例
故意(特別法優先適用)
警察的民事賠償責任?
破窗尾蓋-算警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