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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與檢查人, 檢查人 - Coggle Diagram
監察人與檢查人
權限;各監察人單獨行使(221)
第218條;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
文字解釋上,第 218 條的範圍大於第 210條
第146條第1項;調查公司設立經過
第218條之1;董事重大損害報告
第218條之2;監察人得親自列席董事會,但不得委託第三⼈或攜同第三⼈
第219條;表冊查核
第274條;發行新股,財產出資實⾏後,董事會應送監察⼈加具意見
第326條;清算人執行
第331條第1項
第220條;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召集股東會
第245條;檢查人報告
責任
第224條;職務違反法令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第225條;股東會決議,對於監察⼈提起訴訟
第227條;準用地214、215條
第226條;監察⼈對公司或第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231條;表冊經股東會決議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責任情形
有違法情形不再此限
義務
申報持有股即通知股份設定或解除質權之義務(公司法第227條準用197條)
監察人報告義務(公司法第219條第1項)
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公司法第8條與第23條第1項)
股份有限公司視為負責人
人數、任期與資格
第216條;公開發⾏股票公司依須有⼆⼈以上
第217條;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至第6項;政府或法⼈為公開發⾏公司之股東,原則不得由其代表⼈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
第222條; 應不得同時兼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退任
第217條之1;董事會應於三⼗⽇內召開股東臨
時會選任之
任期屆滿
委任終止
解任
決議解任:第227條準用第199條。
裁判解任:第227條準用第200條。
當然解任;第227條準用第197條第1項;第216條第3項準用公司法第30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6項
檢查人
選任
第146條第2項
調查發起⼈當選董事、監察⼈利害關係
第173條第2項
召集之股東臨時會
第184條第1、2項
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之報告
第245條
法院依聲請選任情形
第285條;公司重整時
第331條;清算完結時
使少數股東得以正確掌握公司的業務及財產狀況,或調查董監事有無不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