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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 決議瑕疵與救濟 - Coggle Diagram
股東會
表決、決議
行使方式
親自
委託;第177條
書面或電子;第 177-1 條
第175條 之1;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
第179條;各股東除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第178條;自身利害、不得加入表決
第 174 條;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175 條;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
開會
視訊會議
第172條之2
手冊;第177條之3
主席;第182條之1
地點;章程如無規定,自由選擇
召集
召集權人
第171條;董事會
第173條;少數股東,持有無表決權股東亦得召集
對許可召集事項決議效力;實;有瑕疵得撤銷
監察人;第220、245條;有必要時
重整人;第310條
清算人;第326、331、334條
第170條
函;無法召集正當理由;主管機關本於合理客觀判斷以為裁量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延期召開得撤銷
程序
第172條;通知期日、召集事由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6項;有價證券私募
股東會職權
董事會報告事項;第211(虧損)、240(分派股息)、241、246(公司債)、318(合併)條
查核;第184、228、230條
提案權
第172條之1;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股東平等原則;第179條,除特別股股東,決議違反無效
決議瑕疵與救濟
股東會不成立;召集程序違法(不符要件)
為決議瑕疵類型之一
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決議得撤銷;第189條
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時,應具備股東身分
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決議無效;第19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