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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 行政訴訟類型, 善良管理人, 加重限制肯定說 - Coggle Diagram
國家賠償法
要件
公務員怠於職守,致人民自由權利受損害
公共設施(修法已沒"公有") 設置管理 欠缺、不當 侵害人民 4法益
公務員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權利
責任
過失
具體輕過失
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等級之注意欠缺
重大過失
顯然欠缺一班人應有之注意
抽象輕過失
善良管理人(一般通念)欠缺注意
故意
直接故意
對於構成要件,明知要件並有意其發生(希望)
間接故意
對於構成要件,預見發生且發生不違反其本意
可以預測結果會發生,而且容忍結果發生
故意或重大過失
向公務員求償
程序
協議先行
前行政訴訟+合併國賠
視前階段權利救濟是否得到滿足(訴願+行政訴訟)
提行政-停民事
基於行政訴訟結果所生之構成要件效力-後分合法、不合法
普通法院提國賠之訴
考點:國賠程序走行政或民事?
訴願:2個月內提
同時提行政+民事訴訟
民事裁定暫停
對象
所屬機關(公務員)
憲法委託
行政訴訟類型
撤銷
提訴願3月不決定,延長2月不決定
確認
請求不允許,30日不確答
給付
善良管理人
大於一般人的知識經驗(應注意更多)
加重限制肯定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