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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14司法 - Coggle Diagram
CH14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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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類型的法律
自然法
自然中固有且依理性可接受之規範,如不能隨意殺人
習慣法
基於對各種法律、判例之應用而形成(是為"判例法")
"法官造法"
具有很大彈性,法官可重新解釋或修正先前的裁決與原則,以便適用新的案件
仰賴"判決先例拘束原則",所有同級或上級法院的判決,都對同級或下級法院後續案件有拘束力
上位法
來自上帝的法律,其位階高於人類所訂的法律,隱含人類受造物者恩賜的概念(天賦人權)
甘地及馬丁路德以上位法支持其違抗一般法律的正當性,主張其不合作運動雖違反人類制定的法律,但符合上位法,所以是道德的
法典法
被系統性整理且訴諸於文字的法律。詳盡、精確、全面,能為一般人所了解
判決先例的重要性較低,法官不被期待制定法律,而只需要使用法律
司法部門的司法審查權力受限制,而發展出集中式的司法審查
實證法(相對於自然法的概念)
基於經驗而定、由人類書寫且歷經多時,而被多數人接受。使用法典作成判決
刑法
多為成文,內容包含特定類別的不法行為
由國家而非被害人擔任公訴人或原告(公訴)(並非每個國家都存在自訴制度,因此刑事訴訟程序大多數時候仍是以公訴制度為主)
民法
結婚、離婚、繼承、契約、破產
對於能證明自身權益損害的私法上原告,提供賠償
民事訴訟行為多由私人實施,而非國家;判決做成涉及金錢,而非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