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有限公司 - Coggle Diagram
有限公司
機關
意思機關:全體股東
第102條;股東均有表決權,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
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第106條:增資、減資 與變更組織;
第108條:選任董事與行使歸入權
第111條:股東出資轉讓
第112條第2項;特別盈餘公積
第113條;章程變更
業務執行機關:董事
第108條;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並代表,最多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函;若公司章程未有置董事長之規定,依民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各董事均得代表公司
民法第 106 條、公司法第 59 條;純獲法律上利益,無禁止自己代表之必要
訴訟;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自應由其餘之董事代表公司
有限公司之少數股東可否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14、215條規定代位有限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否定說:如欲追究董事責任,應適用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由股東推選代理人為之
監督機關:非董事之股東
第109條;準用48
實;查閱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等,即除查看閱覽外,凡可達不執行業務股東瞭解及監控公司營運之規範目的者,諸如請求交付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及複印該文件等方式,均包括在內。且因公司業務有其接續性,查閱公司文件簿冊之範圍,亦不以股東取得股權後者為限。
可類推適用第218、229條
會計
第110條;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承認應經表決權過半數
第112條;分派盈餘
設立;第98、100(資本總額)條
第99條之1;現金以外出資
第101條;
應載明事項
增資與減資;第106條;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股東出資額比例減資,適用公司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即可
倘未依比例減資,限縮適用公司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須經全體股東同意
變更章程、合併、解散與清算
第113條;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
之同意,其他準用無限公司規定
出資轉讓
第111條;
出資額繼承、遺贈是否適用?
學;肯定說:為維持股東間之信賴,應適用。 否定說:繼承係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移轉效力,且係屬有限公司股東出資時可得預見之事項,不應適用公司法第111條規定。但遺贈具有任意性,則應適用。
借名登記
實;借名登記為內部關係,借名人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後,請求出名人返還有限公司之出資,將造成股東、出資額異動,影響股東相互間之和諧、信賴關係。
股東得否拋棄出資額與是否應類推適用減
資或出資轉讓之規定
實;應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認為股東出資額之拋棄不能完全自由,必須獲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學;股東可單獨拋棄出資額,不受其他程序限制,,被拋棄之出資額應由公司取得,故不違反資本不變原則,公司毋庸支付任何對價,故未違反資本維持原則,不會因而有新股東加入,不影響有限公司原有之閉鎖性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應依第 111 條第 1、2 項規定程序
股東有限責任與揭穿公司面紗原則;第9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