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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文物保护规划的技术要点和编制要求 - Coggle Diagram
第三章 文物保护规划的技术要点和编制要求
3.2 文物保护规划文本的编制的技术要点
概述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来源于国家文物局2004年发布的文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规划适用于保护级别最高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它级别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也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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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估文物价值、重要性、环境影响、社会与人文影响,评估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保存、保护、管理和利用现状,制定保护原则、性质、目标、重点和保护对象等,划定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保护措施,提出相关规划要求等共12个主要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文本编制:主要包括总则的编制内容、专项评估的编制内容与深度要求、规划框架的编制内容、保护区划的编制内容与深度要求、保护措施的编制内容与深度要求、环境规划的编制内容与深度要求等共12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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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专项评估的编制内容与深度要求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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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编制办法》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包括历史沿革、现存状况、保护和管理情况、考古工作状况以及研究历史和成果等。同时还需要了解文物所在地的自然与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等,并取得准确、充分的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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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价值研究
(1) 阐述和评价文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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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遗物(如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的价值研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要求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相关,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等方面进行研究、总结和陈述。
最近几年,国际文化遗产领域对于价值评估的理念、标准以及特征与类型的研究取得了许多进展。新的理论和观点从考古学、历史学等多个学术领域引入了遗产的价值研究,规划编制者应结合规划任务和保护对象,充分探讨文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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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保护区划的编制内容与深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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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制定管理规定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的管理规定属于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整个规划文件中最具有法定效力的条文,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专项保护管理条例或办法的核心内容,在统筹文物保护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关系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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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编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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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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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展示利用规划的编制内容与深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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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内容与深度要求包括:
1.制定展示原则、目标和方式等
展示利用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基本原则的第一款“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保存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保护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和第三款“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地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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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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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与产业发展相关的利用规划,可以设立利用专章,如大遗址的土地利用、工业遗产的建筑群利用、农业遗产的经济作物开发、水工遗产的水资源综合管理利用等,进行规划策划、制定主要任务和提出保护与利用的要求,深度要求应指导后续专项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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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文物保护规划前期调查与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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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各类文物保护规划多学科合作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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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地理学的关系:地理学研究地理要素或地理综合空间分布规律、时间演变过程和区域特征,与文物保护规划的空间、时间、人地关系等基本概念密切相关。例如,地理信息系统(GIS)就为文物保护规划提供了一种新的分析方法。
与社会学的关系:社会学研究社会结构和人类行为,对文物所在地的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等基本情况提供重要的基础资料。后期的规划目标的制定应符合该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总目标,保护区划划定及管控要求制定要与城市发展建设、乡村建设等统筹考虑。
与生态环境的关系:生态环境研究致力于协调城市的生产功能、生活功能与城市环境之间的关系,谋求生态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文物环境可视作一个生态系统,需要测算其环境最大承载量,制定相应的开发强度、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保护文物环境的完整性,协调文物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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