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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害教唆VS誘捕偵查, 臥底偵查 - Coggle Diagram
陷害教唆VS誘捕偵查
誘捕
別名
釣魚偵查(機會)
意義
原有犯意,提供機會
型態
犯意誘發
證據能力
V
爭點
1被告原有的犯意
2誘餌被動性
3誘餌強度
4被告被挑唆
陷害
別名
創造犯意
意義:
原無犯意,受他人教唆而完成犯罪之實行行為
教唆=以智力促成犯罪
型態
犯意創造
證據能力
X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57號判決
主觀說
爭點-犯意何時產生?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558號判決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68號判決
法律效果
未遂說
為取證而對合-
為求人贓俱獲-主觀有犯意+客觀施行犯罪行為=未遂
減刑說
犯罪行為所生危害已遭控制、排除
違法、罪責遠低於一般情況-符合減刑事由
實體無罪說
合法界線
客觀說
行為人的犯罪嫌疑
誘餌的強度(很強-不禁誘惑)
犯罪結果跟提供誘餌的關聯性?->EX犯罪結果遠大於誘餌
行為人的犯罪傾向
主觀說
犯意何時產生?流於恣意,難判定
警職法3
引誘、教唆、違法X
臥底偵查
延伸思考
法治國原則
強制處分程序法定
正當程序原則
令狀主義
遴選第三人
侵害
隱私權
虛偽朋友理論(偷聽、背叛)
延伸-GPS偵查合法性(通保監)
防禦權
定義-潛伏於犯罪組織,從事犯罪偵查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