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9倫理與服務法則
Topic4主要應作為義務
公務時間使用之義務
請假規則
服務法§2
服務法§8
服務法§11
服務法§12
請假規則§2
適用對象,同服務法§2
請假規則§3、§4、§7
定事假、病假、休假等事由要件。
請假規則§12
請假規則§13
請假規則§17
J785解釋:「法定時間」包括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所規定的時間。
Topic2服從義務
Topic1服務法適用對象
Topic3不當行為的禁止
Topic5中立法適用與準用對象
服務法中「公務員」之意涵
公校教師是否是服務法公務員?
服務法§2
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
J308
司法院院釋字3159「受有俸給」:
此處所稱俸給,不僅指文官俸表所定級俸,其他法令所定國家公務員之俸給亦屬之,採廣義觀點。
J308「文武職公務員」:
指執行法令所定職務,並服從長官監督者。
「服從」之意涵
刑事責任
工作指派的實體保障、命令違法有報告義務
服務法§3、服務法§4
刑法§21
保障法§17
禁止濫權
禁止經商
禁止兼職
「旋轉門」條款
禁止受贈財物
禁止接受招待
服務法§7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服務法§16
公務員不得餽贈長官財物或於所辦事件收受任何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服務法§18
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招待或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服務法§14
銓敘部實務見解「經營商業」之內涵
不得兼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兼任非營利團體職務、教學、研究等工作,需經服務機關同意
服務法§15
銓敘部108年函釋「公職」意涵:J42
銓敘部108年函釋「業務」意涵:J6、J11
服務法§15
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5
公務員之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二、有損機關或公務員形象之虞者。
三、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者。
四、有營私舞弊之虞者。
五、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者。
六、有利用政府機關之公物或支用公款之虞者。
七、有違反行政中立規定之虞者。
八、有危害公務員安全或健康之虞者。
九、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者。
服務法§16
服務法§24
銓敘部85年函釋:
「職務直接相關」之定義
「營利事業」之定義
「顧問」之定義
品味義務
服務法§6
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
切實執行職務義務
服務法§8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依規定奉派出差
服務法§10
公務員奉派出差,除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延後完成工作等情形外,應於核准之期程內往返。
忠實義務
服務法§1
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保密義務、不得對外發言義務
服務法§5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前項同意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依規定出勤&休假
利益迴避義務
妥善保管文書
服務法§19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親(家)屬之利害關係者,應依法迴避。
服務法§21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所管理之行政資源,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中立法適用對象,未涵括政務人員、民選地方首長之理由
公務人員可為慈善公益活動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中立法§9
政務人員
民選首長
政務人員退撫條例§2「政治性任命人員」
且其身分與常任文官有別。
其握有行政資源與權力,基於身分屬性及法律體系一致性,宜另規範其行政中立細節事宜。
其身分屬性是透過選舉產生,並非常任文官。
其亦握有行政資源與權力,並考量維護政黨間或選舉之公平競爭,及身分特殊性,建議另為規範行政中立事宜。
直轄市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區長,是中立法適用對象。
銓敘部100年實務見解
中立法§2適用對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依法任用」
「有給」
「專任」
地方制度法§58
機要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11、§11之1任用
機要人員之俸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5
內政部99年函釋
機要區長待遇參照簡任P10本俸五級之標準支給
地方制度法§58
Topic6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應為行為和禁止行為
拉票行為,涉職務相關事項,有違中立法規
中立法§10
中立法施行細則§6
行政中立之正向允許&反向禁止之規定
中立法§5
原則上可加入政黨;但不可擔任黨職
中立法§7
原則上可在下班時間參加政黨或政治活動,若於上班時間須業務性質屬執行職務必要;否則不可再上班或值勤參加政黨活動
中立法§9
配偶及二親等內血親姻親為公職候選人時,可:
1、在大眾傳播媒體具名廣告支持
2、公開為其站臺、助講、遊行、拜票
除上述例外允許外,原則上不可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
1、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2、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通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服飾
3、主持集會、發起遊行、領導連署活動
4、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5、對職務相關人員或服務對象表示指示
6、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臺、助講、遊行或拜票
其他統整
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
受理依法申請之事項不得有差別待遇
中立法§4
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中立法§12
公務人員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受理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
參選需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中立法§11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中立法§6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中立法§1目的
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特制定本法。
「依法行政」
「執行公正」
「政治中立」
公務人員違法行政中立之處理
中立法§16
中立法§14
行政中立在選舉期間被關注的原因
促進政黨政治之良性競爭
確保社會多元意見之表述自由
維持行政健全運作
Topic7行政中立之學理內涵
Wilson政治行政二分
負責行政的常任文官,應對政治保持中立的態度和立場
Topic8財產申報法&利益衝突迴避法(極簡版)
目的
J601
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4
應財產申報的公職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2(簡稱申報法)
應申報之財產
申報法§5
配偶和為成年子女的財產也要申報
適用利衝法的公職
利衝法§2
利衝法上的關係人
利衝法§3
利衝法上的利益
利衝法§4
利衝法上的利益衝突
利衝法§5
利益迴避義務
利衝法§6
利衝法§8
利衝法§10
利衝迴避機制對健全人事制度的意義:
在效率效能要求下,兼顧課責和清廉
為追求公共任務執行之效率&效能,公務人員須有特定裁量權;但長久若此恐造成特定統治族群壟斷經濟、寡占政治、失信於民
善治的形成
人事體系追求效率效能外,應建立「公開透明」、「課責」機制,強化裁量權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