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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规划编制与审批程序 - Coggle Diagram
文物保护规划编制与审批程序
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的程序、框架及方法
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的工作程序
确定组织方:根据《办法》第六条:全国重点文物
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这是因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是实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各级人民政府指导、管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基本手段。
实际操作中通常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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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的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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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分期,明确保护重点:规划期限为20年,分为近期、中期、远期。近期规划一般不超过 5 年,应优先解决文物保护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安排亟待实施的保护项目,确定规划内容的实施重点,将规划重点措施纳入近期实施项目中,规划分期应与国家经济计划时间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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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文物保护规划的审批与公布
2.2.1 文物保护规划的审批程序与基本要求
规划成果提交:规划完成后,编制单位需提交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汇编的规划成果。规划文本应有规划单位公章、规划资质证书影印件及专用章、规划责任人签字,同时需符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
规划核验与初审:规划成果由编制组织单位核验后,逐级上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初审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土地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或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组织评审。评审专家应兼顾专业,数量不少于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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