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的规定,对违法青少年的教育监管措施有八种: (一)警方警诫; (二)司法训诫; (三)复和; (四)遵守行为守则; (五)社会服务令; (六)感化令; (七)入住短期宿舍; (八)收容。其中,第(一)项属于非司法介入的措施,后七种属于司法介入的措施。司法介入的措施,必须由法官作出裁定,并有司法档案记录。而非司法介入措施“警方警诫”,则排除了法官的存在。两者的区别在于,司法介入的措施,必须经法官的审查与裁决,且对当事青少年立有司法档案。此司法档案虽然不作为犯罪记录并且被严格保密,但是会被社会工作部门作为该当事青少年品行考察记录的重要参考,也会作为二次犯事启动司法介入措施时法官再次作出教育监管裁决的参照。所有的教育监管措施,都不会作为违法青少年成年后如果重新犯罪的“累犯”依据。所有各项教育监管措施的执行,无论延长多少次数或者多少年限,必须最迟在青少年二十一岁前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