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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各種憲判字 :star: - Coggle Diagram
111各種憲判字 :star:
111年
1號
2號-強制道歉
應不包括強制道歉,與【言論自由】、【思想自由】、回復名譽處分,要限於【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及人性尊嚴之情事】
強制公開道歉屬【高價值】言論自由
5號-營利事業所得跨年度盈虧互抵
無違
19租稅法定
7平等
有關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基準,以【法律】或【命令】予以明訂為宜
6號-萊劑殘留標準權限爭議
進口肉品與其殘留萊克多巴胺受體素安全容許量標準,屬於【中央立法】事項
未逾越中央監督地方自治之權限範圍,均屬合憲
其餘不受理
7號-偵查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救濟案
與16訴訟權意旨不符,2年內要修法(刑事訴訟法)
修法前,檢察官就刑訴法245條2項,禁止辯護人在場規定,聲請所屬法院撤銷之
4號-原住民身分,婚生子女
【違反】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均違憲
2年內修正 :star:
逾期未修法,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漢人)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並得辦理族別登記
8號-改定親權事件暫時處分
保障人格權與人性尊嚴
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
3號-被告之辯護人對羈押之裁定抗告
羈押之裁定,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自得為被告之利益而為抗告,與8人身自由、16訴訟權無違
9號-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案
與18服公職尚無牴觸
由司法權取代,已逾越權力制衡之界線
行政機關予以免職,未牴觸憲法77
11號-公立大學就不續聘教師在申訴案
再申訴一案,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牴觸憲法11學術保障與第16條意旨
聘任契約決定聘任與否,係委託行使公權力,【與行政處分有別】
11-20
18號-沒收犯罪所
得溯及既往
無違信賴保護原則、無違不溯及既往原則
13號-健保資料庫案
個人資料保護法6條為統計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系爭規定無違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
系爭亦不牴觸22條人民資訊隱私權
個資法欠缺【獨立監督機制】,如何設置屬於【立法形成自由】,3年內修正
17號-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
保障之原住民族,應包含既存於台灣之所有台灣南島語系民族
有違22條身分認同權、憲法增修條文10、11、12
14號-農田水利會改制
與法律明確性無違,亦不侵害14結社自由
不侵害人民財產權
【不生】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之問題
16號司法警察採尿取證案
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尿得作為犯罪證據,並得採取之
刑訴法205-2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牴觸22條【資訊保障權】、免於身心受傷害之【身體權】,2年內【失其效力】,並修法
跟抽血(憲判字1號)差不多,鑑許書24小時檢察官許可,3日內撤銷,受採尿者10日聲請撤銷
20號-請求准許發給外籍配偶居留簽證案
未牴觸22婚姻自由、16訴訟權意旨
行政法院駁回課予義務訴訟,僅就是否符合課予義務訴訟所為之決議,故未承認本國籍配偶得以自身名義提起
惟並【未排除】本國籍配偶與外籍配偶共同經營婚姻生活方式之婚姻自由限制,而另以提出撤銷訴訟之可能
19條-全民健保
停保復保
案
就全民健保停保復保等權利義務關係重要事項逕為規範,違反【法律保留】原則,2年內失其效力
停保復保所設要件,亦無違【15財產權】、【22健康權】、【23比例原則】、【7平等權】
12號-台大法律學院教師評鑑案
教師職業之限制符合23比例原則、15條工作權,亦未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系爭規定亦無違反【法律明確性】
大學教師評鑑,透過教師努力避免其教師身分,應屬【主觀條件限制】 :star:
教師評鑑是否符合憲法基本原則,於大學自治範圍內,應降低審查密度,以【寬鬆審查】予以審核
15號-農田水利用地照舊使用案
限期改善(3年內)
始符合15財產權
其應照舊之使用,如屬人民所有,已造成特別犧牲,應依法徵收,給予相當之補償
10號-累積兩大過免職案
與憲法7平等、18服公職權均無牴觸
【中度】審查標準 :star:
保護人民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其目的為追求重要公益
無從認定憲法77條為【懲戒一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