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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 - Coggle Diagram
法律效果
無效
轉換(第112條)
無效+具其他要件+轉換意思=轉換為其他
損害賠償/回復→第113條
一部分無效(第111條)
原則:全部無效
例外:其他部分不受影響→其他部分還是有效
得撤銷
方式
(聲請法院)撤銷訴權→撤銷訴訟(第56條第1項、第74條)→確定判決
撤銷權(第88條、第92條)→向相對人做意思表示(第116條)
效果
撤銷前:仍有效
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第114條)
無效法律行為是否得撤銷
學說:得撤銷
例外有實益?
甲15歲,持有名畫A一幅,遭乙詐騙信其為無價值,將A畫贈與乙,乙隨後與丙簽訂購買A化的買賣契約,丙知道甲被詐騙,但不知道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1.甲主張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能否依照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請求丙返還A畫?
首先就甲乙之間的法律關係,根據民法77、79條之規定,甲贈與A畫的行為須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贈與及物權轉讓行為(第406條、第761條)效力未定,因此乙並持有A畫的所有權。
再者,就乙丙間的法律關係,買賣契約為債權行為(第345條),不因物權行為受影響,而物權轉讓的部分因為甲未同意而效力未定。但因為丙不知道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因此可以主張第801條+第948條,主張善意取得A畫,甲因此沒有辦法主張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A畫
2.甲得否主張自己被詐騙,進而請求(第767條)丙返還A畫?
首先,就甲乙之間的法律關係,甲得否向乙主張第92條,撤銷其意思表示?實務上認為不行,學說則認為可以,且有實益。一旦撤銷,根據第114條,贈與及物權讓與行為自始不生效力,所以乙無法取得A的所有權
再來探討乙丙間的法律關係,買賣契約不因物權行為受影響。但物權讓與行為依照第118條效力未定,而因為丙為惡意(知道甲被詐騙),因此無法主張第801條+第948條取得A畫的所有權,因此甲可以根據第767條取回A畫所有權
無實益
實務:不得撤銷
效力未定
拒絕
方式
由當事人→類推第116條
由第三人→第117條
效果→自始不生效力
承認
效果
溯及自行為時生效(第115條)
方式
由第三人(第79條、第118條)→第117條(法律行為須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者,其同意或拒絕,得向當事人之一方為之。)
由當事人(第170條)→類推適用第116條(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分類
有效:第86條前段
無效:第56條第2項、第73條、第75條、第78條、第86條但書、第87條、第71條、第72條
得撤銷:第56條第1項、第88條、第92條、第74條
效力未定:第79條、第118條、第17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