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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失聯行蹤不明遞補 (就業服務法第58條) 112.05.12生效(112.05.10公佈) - Coggle Diagram
移工失聯行蹤不明遞補
(就業服務法第58條)
112.05.12生效(112.05.10公佈)
產業移工失聯後遞補
勞動部將提供雇主客製化媒合服務
服務雇主3個月內遞補
勞動部積極運用僱用獎助及就業獎勵等多項就業促進措施
產業雇主遞補新移工等待期縮短為 3 個月
家庭看護移工雇主
使用長照2.0服務資源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為長照需要第2級以上者
申請長期照顧及喘息服務
家庭看護移工雇主遞補新移工
等待期縮短為 1 個月
家庭看護移工與雇主合意轉換新雇主或工作
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逾1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
雇主也可直接申請遞補
自112年5月12日起
移工行蹤不明
雇主依規定通報入出國機關及警察機關後
1.產業雇主可於行蹤不明發生日滿3個月後依規定申請遞補
2.家庭看護工雇主可於移工行蹤不明發生日滿1個月後依規定申請遞補
3.雇主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合意轉換,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逾1個月,仍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自廢止聘僱許可函發文日滿1個月後,也可申請遞補新移工。
向勞動部線上申請遞補(
https://fwapply.wda.gov.tw)
雇主如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合意轉換雇主,並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在移工未出國或尚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之前,移工生活照顧及安排移工依期限出國等責任,原雇主仍須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