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跟蹤騷擾防治法 - Coggle Diagram
跟蹤騷擾防治法
受理階段
若同時牽涉性騷擾行為,應同時告知可進行性騷擾申訴;並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刑事告訴及性騷擾申訴,如併提告訴或申訴,調查筆錄或訪談紀錄應分開製作
利用跟蹤騷擾案件管理系統,察名被害人歷次報案紀錄,如前案以核發書面告誡併生效,且在2年內得協助被害人聲請保護令
詢明案情,確認構成要件;不論發生在何種場域,被害人得向警察機關報告,均應採單一窗口受理
詢問是否提跟蹤騷擾告訴(跟騷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須告訴乃論
即時保護措施
保護令聲請
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跟騷法第5條第1、2項)
書面告誡
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跟騷法第4條第2項)
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受書面告誡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之通知後十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
保護措施
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如護送其返家及教導防範措施或轉接相關權責機關保護服務之
調查階段
開始調查蒐集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事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跟騷法第1條)
例如,調閱監視器、詢問相關證人
現行犯逮捕等相關刑事強制處分
接獲報案抵達現場後,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啟動刑事調查中之強制作為如拘提逮捕、現行犯之逮捕與解送、搜索及扣押或建請預防性羈押或其他羈押替代措施等相關刑事強制處分
跟蹤騷擾行為(跟騷法第3條)
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方法,使人心生恐懼,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監視跟蹤
不當追求
寄送物品
通訊干擾
有害名譽
威脅辱罵
濫用個資
盯梢尾隨
釋字689
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為跟騷法第1條所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