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證據排除, 證據 (刑事訴訟, 證人轉被告, 共同被告-證人, 被告可行使緘默權), 證據種類, 排除 (人證, 物證), 權衡 (158-4) -…
證據排除
如何排除?
絕對禁止
例外禁止
探討
未告知拒絕證言
權衡-違背法令取證
證人轉被告-無證據能力
有證明能力-拒絕證言權僅保護證人
陷害教唆
原不具犯意-無證據能力CF釣魚偵查
自白瑕疵
全程錄音(訊問)
不符不得為證
搜扣瑕疵
EX同搜-同意權、受脅迫、
監聽瑕疵
通保監規定
流程
絕對
相對
158-4
各國
德-權衡
證據使用禁止
證據取得
證據使用
美-絕對排
證據容許性(是否容許進入法庭)
日-相對排
我國-權衡
如何排除證據?
供述
自白法則
排除法則(任意性)-反之-不正訊問
補強法則(補強性)
傳聞法則
非供述(物證
證據排除法則(權衡)
證據
刑事訴訟
人證
具結
法庭陳述、交互詰問
拒絕證言
種類
179公務關係
個別(釋明+許可)
180身分關係
概括(釋明+許可)
家長家屬
婚約
三血二姻
法代
182業務關係
個別(釋明+許可)
醫藥助宗律辯公會
181不自證己罪
個別(具結代釋明)
告知拒絕證言權
186國家告知義務
未告知
158-4(違法取證權衡)
PS--CF159-2、159-3未具結--仍得為證(特信性)--故沒具結是否完全排除?
證人之三難局面-侵害防禦權(不自證己罪)、偽證、具結罰鍰
有告知
159-1得為證
共同被告=證人 釋字582
訊問時,共犯陳述涉及另依被告犯罪事實-轉換身分為證人在訊問,並告知拒絕證言權
實務中難區分被告、證人之身分(因犯罪事實、經歷相牽連)
未具結-?
權利領域(專屬於證人),但共同被告、證人身分難分
權衡
補強?
文書
勘驗
鑑定
被告
證人轉被告
實務
非蓄意
權衡
蓄意
無證據能力(剝奪防禦權、緘默權)
學說
正當法律程序
非蓄意
原則有證據能力,再檢驗有無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
蓄意
無證據能力
不自證己罪
已踐行拒絕證言告知
原則有證據能力,但可能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未踐行拒絕證言告知
不正方法得自白-無證據能力
+不自證己罪原則
何謂不自證己罪?
緘默權(被告)
拒絕證言權(證人)
CF無罪推定原則
先寫以證人身分傳喚
證人不必告知95權力告知
規避權利告知
造成侵害防禦權、緘默權
證人陷入三難局面
檢視有無善盡告知義務
不利於己之處無證據能力
違反95無證據能力
92台上字4003決
我個人思考邏輯-證人筆錄先問一次,後問被告筆錄(證人筆錄內容不能用)
cf--爭點-拿證人筆錄內容證明犯罪
共同被告-證人
訴訟經濟而合併
原則每位被告都單獨享有權利(防禦權)
被告可行使緘默權
跟自己無關的事也能行使緘默權嗎?(EX共犯)
選擇性緘默-自白證據能力受質疑
證據種類
傳聞證據
聽他人說得到的證據
刑訴159傳聞證據章
被告以外之人
法庭以外
對象
檢察官
警?
法官
159-1法檢前陳述
159-2法庭陳述不一
159-3審判中無法陳述
159-4特信性文書
159-5被告同意
206鑑定
原始證據
排除
人證
自白
夜間
全程錄音
告知權利
不正方法
物證
違法取證
權衡
158-4
立法理由
犯罪所生危害
禁止使用證據對預防未來違法取證的效果
侵害權利種類、輕重
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
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
違法取證對被告訴訟防禦權之不利益程度
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