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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 Coggle Diagram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堅守原則
令狀原則
一定期間原則
相關性原則
事後通知原則
重罪原則
監察對象特定原則
最後手段原則
通訊紀錄
通訊紀錄
業者
使用者資料
申辦所填寫之資料
使用通訊
號碼、時間、長度、位址、服務型態
檢察官
通信紀錄
使用者資料
重罪(輕3年)
向法官聲請
特定罪
警
使用者資料
重罪輕10年
檢職權
警聲請
何謂通訊?
一、電信設備
2動作
儲存
3內容
文字
4種類
有線
無線
影像
符號
聲音
信息
傳輸
發送
接收
二、郵件、書信
三、言論、談話
**隱私秘密合理期待
情報通監
誰核發
情報首長
對象
外國勢力
境外敵對
工作人員
何謂外國勢力?
指揮、控制
恐怖組織
機關、所屬
何謂工作人員?
實施教唆幫助-恐怖行動
恐怖組織成員
實施教唆幫助-情蒐危害國安
目的
地點
境內
PS有戶籍
高院同意
機關所在地
情況急迫48小時補
境外
跨境
通信紀錄
11-1
檢
重3年
包含使用者資料
警
向檢聲請
重罪-
強搶詐恐擄
人走組毒槍
期限
取回
3日
銷毀
5年
報告
15日
聲請期限
警4hr,延4hr
檢48hr
法院
違法情事
損害賠償
請求權
知2年,發生5年
賠償
1000-5000一天
回復名譽
大於5000
國賠
可與損害賠償並行
證據排除
目的無關
衍生證據
他案未補票
違法監聽
刑罰
違法監聽
5年(公務員-6個月-5年)
洩密
3年
本案他用
3年
營利
1-7年
證據排除
與監察目的無關
不得為證
違法監聽
不得為證
他案
不得為證,補陳法院和認可得為證
他案
關聯性
符合第5條犯罪
立法目的:
國家安全
社會秩序
個人隱私、秘密通信自由
通訊監察
5
一般
6
口頭、緊急
指現在正在發生或未來的通訊內容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不包含過去結束之內容
APP接收後即為結束
(可自行決定留存、刪除)
用刑訴搜扣
(電磁紀錄)
保護的隱私權是指秘密通信的"過程"
不同於一般隱私權(個人)
延伸---調取票侵害隱私權
動作
監控、過濾
紀錄(譯文)
程序
偵查犯罪手冊
176開始
程序182-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