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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 - Coggle Diagram
行政罰
原理原則
處罰法定主義
從新從優原則
屬地原則
有責主義
便宜原則
行政罰與其他處罰區辨
「行政罰」與
「行政執行罰」之比較
「行政罰」與
「刑罰」之比較
質的區別說
量的區別說
行政罰與懲戒罰
意義
廣義說
狹義說
行政罰本質為
「裁罰性不利處分」
單純不利處分
裁罰性不利處分
僅「裁罰性不利處分」適用於行政罰法
種類
罰鍰
沒入
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影響名譽之處分
警告性處分
特色
屬行政罰總則性
之規定
兼具實體法
與程序法功能
行為人與行為
行為人
自然人
法人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之非法人團體範
中央或地方機關
或其他組織
行為
共同違法
及併同處罰
故意過失
之認定
阻卻違法
事由
職務命令
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
緊急避難
其他責任
能力規範
行政罰與其他處罰之競合
一行為不二罰
行政罰與行政罰、刑罰等其他處罰之競合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之法律效果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者,依法定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行政罰法第24條)
分別處罰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行政罰法第25條)
一行為同時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處罰及適用範圍
1.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
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
但其行為應處以
其他種類行政罰
或
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
者,
亦得裁處之
。
2.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3.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
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
扣抵
之。
4.前項勞務扣抵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
5.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
(1)因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
(2)因緩刑裁判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行政罰法第2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