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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要件(第103條), 代理vs代表vs傳達, 效果, 代理人, 代理碰上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 Coggle Diagram
代理
要件(第103條)
須
以本人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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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民法170條)
第1項,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第2項,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冒名行為:
EX.甲未授權給乙,乙卻自稱是甲,與丙訂立買賣契約。
關於其效力,學者認為,於姓名不具區別性意義即法律行為不注重當事人之資格時(例如買賣契約),法律行為直接於冒名人與相對人之間發生效力(即與本人無關),惟於姓名具有區別性及法律行為注重當事人之資格時(例如保證契約),原則上不應使該法律行為對冒名人發生效力,以保護相對人之交易安全,應類推適用無權代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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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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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及於本人(第103、105條)
民法第1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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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代理行為是否遭到詐欺?
甲授予乙代理權買車,未曾想乙遭到丙詐騙(甲則沒有),買了一輛泡水車A車,試問甲是否能依照民法92條撤銷意思表示?
由於甲只授權乙買車,並未說要哪一輛,因此買A車的決定是乙自行決定的,亦即就乙決之,而乙係遭到丙詐騙才做出買A車之決定,因此可認為代理行為遭到詐騙。所以甲可以撤銷意思表示
甲授予乙代理權買A車,而剛好A車是泡水車,而乙也因為丙遭詐騙也不疑有他(甲沒遭詐騙),以甲的名義買下A車。試問甲是否能依照民法92條撤銷意思表示?
因為是甲指示乙買A車,應認為就甲決之,而甲並未被丙詐騙,因此認為代理行為沒有遭到詐欺。甲不得依92條撤銷意思表示
代理人
於授權外(廣義無權代理)
未經授權
無外觀(第170條狹義無權代理,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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