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 vs有「再犯」或「犯罪」之虞, 督導 :star:, 列管是分局, 主動與觀護單位聯繫, 統計表,…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
「得」
暫停定期查訪
,「改」
定期「聯繫」
在監
羈押
技能訓練
感化教育
入伍
出境逾【3個月】 :star: :star: :star:
高再犯之虞
治安顧慮人口,定義 :<3: :<3: :<3:
二款情形以上(ex:同時殺人+放火)
經分析
有再犯之虞
行方不明
高再犯之虞 :check:
未居住本轄
他轄分局查訪對象
居住本轄超過一個月
通報戶籍地分局(動態通報單)
人口異動管制表
每月五日前
研判查訪對象活動於他轄
動態通報單
他轄分局接獲通報後
【警勤區】員警【5日】內實施現地查訪【2次】
無法確認行蹤 :green_cross:
【刑責區】員警【5日】內查訪【2次】
「
協查」通報回覆單
接獲通報【10日】內填具
行方不明
入監後戶籍逕遷監獄所在地戶政事務所,且出監後未遷出
「分局」「應」指派「刑責區」員警 :star:專責查訪
生活情形
可能去向
交往
定期更新
查訪未遇
一個月內連續查訪【2次】,仍無法得知去向 :star:
員警接獲他轄分局通報行方不明查訪對象行蹤
刑責區「立即查訪」 :check:
應通報其所在地分局加強協查
所在單位接獲通報後
應指派「刑責區」員警立即查訪
10日內回復
撤銷
3日
報請所屬分局「通報戶籍地分局」
警勤區、刑責區
刑責區工作要點
資料調查(動態查訪)
轄內
幫派
組合交往情形
交友狀況
犯罪習慣
經常活動
處所
高再犯之虞
治安顧慮人口,每月實施查訪1次
每三個月為一期實施評估
警勤區
查訪項目
聯絡方式
特徵
住址
經濟來源
身分
交通工具
原則上,一個月查訪一次
報經「
分局
」核定增加查訪次數為每月2次以上 :check: :check:
臨時性專
案另有規定
有防制再犯
必要
其他機關請求
協助查訪
【警勤區員警】每3個月為1期實施評估,經評估仍為「高再犯之虞」者,得繼續增加查訪次數,無再犯之虞者,「回歸為每月查訪1次」
vs【刑責區員警】,查訪後發現無再犯之虞
得免予查訪 :star:
不是 :red_cross:解除列管 :red_cross:
核定查訪名冊由
分局列管
轄區發生特殊、重大刑案、犯罪率增加
查訪時避免影響對象之
工作+名譽
治安顧慮人口有法令查詢、違失舉發或權益維護之陳情案件,「應」迅速確實依職權為輔導、協助及處理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
戶籍地警察局
督導 :star:
考核 :star:
【核定】-final :check: :check:
分局
審核
列管 :check:
規劃
建檔 :warning:
【刑責區】及警勤區(3大)
登錄
【核對】 :star: :star:
查訪
資料
不得發布新聞或公開
應確實保密
對治安維護不再有幫助者
五年內
本署資訊室
電磁紀錄刪除
接獲分派之查訪對象時
核對其基本資料
並將查訪資料分別詳實註記於【本系統】+【勤查系統】
註銷
列管
死亡時
警察局
資料彙整
分局
每月5日前,送警察局
警察局
每月10日前,送刑事局 :check:
立法目的
嚴密治安顧慮人口
查訪
防治再犯
列管
刑責區
執行犯罪偵防之基本單位,得配合警察勤務區劃分
新增查訪對象
各
監獄、戒治所及輔育院出監
所(釋放)通報名單
資料核對清查無誤
【五日內】完成【分派】及【初審】 :star:
每月五日前
列冊陳報警察局核定+「列管」 :star:
審核查訪對象身分及出監所狀況
有「
犯罪
」之虞時
應將蒐集之資料填載於
動態資料紀錄表
,通報戶籍地分局登錄於本系統動態欄位
vs有「再犯」或「
犯罪
」之虞
適時關懷
勸告
促其不再犯
「刑責區」員警進行「複查」 :star: :star:
有犯罪之虞
應將蒐集之資料填載於?
動態紀錄表
通報給誰?
分局登錄
督導 :star:
重點
行方不明+異動人口
現地查訪,為主 :check:
線上系統查核,為輔
列管是分局
警察局列管出監名單 :star:
主動與觀護單位聯繫
瞭解「
假釋
之查訪對象報到」及其紀錄情形
「刑責區」手冊電子化平臺建立保護管束(假釋)人名冊 :check:
統計表
分局
每月5日前,陳報警察局
警察局
每月10日前,陳報刑事局
刑責區
3個月
主動與警勤區員警交換動態情資一次以上
稽核
本署每月稽核1次
不是警勤區員警 :red_cross:
行方不明【不等於】未居住本轄 :star: :st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