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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112.03.30修正-必考 :star:, 贓物罪之部分,仍不適用本辦法, 家戶訪查 :red_cross: -…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112.03.30修正-必考 :star:
法源
本辦法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
第3項
規定訂定之。
有
再犯
之傾向
警察發現查訪對象有違法之虞時,「應」以勸告或其他適當方法,促其不再犯。
罪名
詐欺
339.339-1.339-2.339-3.341
竊盜 :star:-必考
320.321、森林法50、52-1-52-3之主副產物。
但是 :warning:【50條第2項】,【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前項贓物,不再此限 :green_cross: :green_cross: :red_cross: :red_cross:
搶奪
325.326.327
擄人勒贖
347.348
強盜
328-332
恐嚇取財
346
放火
173.174.【175-1】.【175-2】
殺人
271.272
組織
曾犯組織犯罪條例
槍砲彈藥(沒有刀械)
製造、運輸、販賣、持有
毒品
製造、運輸、販賣、持有
:star:妨害性自主
221.222.224-229
:star:妨害自由
296.296-1.302.304.305
查訪項目
交往
生活「
情形
」。不是生活背景 :red_cross:
工作
其他資料
維護
社會治安
預防再犯
次數頻率
一個月查訪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時數。
對象不在戶籍地時
應查明+通知「所在地」警察機關
行方不明
應通知縣市協尋
警察依本法第六條至第十條規定實施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發現行方不明治安顧慮人口之第三條所定資料時,應通報其「戶籍地」警察機關。 :star:
方式
應選擇適當之時間、地點
家戶訪「問」 :star: :star:
其他適當之方式
避免
工作
名譽
時間
日間應於晚上22時前。但有約定者不再此限
程序
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贓物罪之部分,仍不適用本辦法
家戶訪查 :red_cro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