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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警甄不熟的, 不是強暴 :red_cross:, 不是危害 :red_cross: - Coggle Diagram
112警甄不熟的
行政執行法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
施【即時強制】
,致其何種權益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
即時強制【補償】3小法益
生命
財產
身體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
民事訴訟
警械使用條例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警察人員所防衛之
建築物
工作物
土地
車、船、航空器
他人(4法益)
身體
自由 :star: :star:
生命
財產 :check:
遭受
【危害】或脅迫
警察人員之
身體
自由
生命
裝備
2種狀況
遭受【強暴】或脅迫
有事實足認受危害之虞
警械使用條例第10-1(調查小組) :star: :star:
調查小組
【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
調查事項 :star: :star:
時機
行政責任 :star:
過程
議題
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
【時機】、【過程】與相關【
行政
】責任 :red_cross:不是刑事責任
調查小組【得】提供司法警察機關使用警械之教育訓練
組織【運作】方式
【內政部】訂之 :star:
申請調查
應【依職權】及【
司法警察
】機關之申請進行調查。(不是檢察、司法 :red_cross: :star: :star:
社維法
不聽禁止
不聽勸阻
警職法
第6條(口訣:2.1.2)
防止【犯罪】(1.2)-大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犯罪之虞者
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防止【具體】【危害】(3)-中
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而有查證身分之必要者
防止【潛在】【危害】(5.6)-小
滯留於應有停居留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滯留於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有事實足認有重大犯罪或人犯藏匿之處所,有查證身分之必要。
不是強暴 :red_cross:
不是危害 :red_cro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