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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行為理論, 行政輔助, 公私法區分 - Coggle Diagram
國庫行為理論
國庫行為?
前提
國家基於「組織與行為形式選擇自由」,得以私法主體地位參與交易活動。
組織與行為形式選擇自由:「公行政從事給付行政時,在公法內如無適當之行為形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採取私法之組織或行為形式。」
態樣
行政營利
以私法方式為營利行為,並以「充實國庫收入」為主要目的
行政私法(常見於給付行政)
以私法方式「直接」完成行政目的、實現公益
爭點
學說見解
無拘束力說
1.國家從事私法行為即受憲法財產權保障,其「不可能一方面受保障,一方面又受拘束」
2.若認應受拘束,則國營事業負「締約強制」義務,有損私經濟行為之彈性及效率
全面直接適用說
1.因國家存在目的為「追求公益」,本質上即無法等同私人,而應受憲法拘束。
2.且國家從事國庫行為時,實為「披著私人外衣的國家」,憲法基本權規定仍應全面適用。
間接適用說
基於對「私法自治」之尊重,應適用私法規定之「概括條款」、「不確定法律概念」,間接使公法原則生拘束作用。
部分直接適用說:行政私法理論
於國庫行為中,僅「行政私法」之目的在於「直接履行公行政認為」,故應區分:
行政私法:為免公法遁入私法,應受「直接拘束」。
行政輔助、行政營利:目的雖非直接實現行政目的,但仍屬「國家」之行為,至少應受「間接拘束」。
問題意識:因爲「私法主體」地位,似不應受公法原則及憲法基本權拘束,然不受拘束恐有害於人民基本權?
行政輔助
以私法方式獲日常所需物資、人力,「間接」輔政行政目的完成。
公私法區分
區別實益
目的
避免公權力行使擴張,侵害私法自治
避免公權力遁入私法,規避公法原則
差異
訴訟途徑:行政/普通
公法原則適用:直接適用/部分直接適用(行政私法理論)
判斷方式:綜合考量「法規屬性與事件性質」。
具體事實適用之「法規屬性」:
「定性」個別法律條文。
利益說:以「法律所欲保障之利益」區分(公益)/私益)。
1.「公益」概念本身不明確
2.二者概念係相對但非對立
隸屬說:以「法律規定所涉及之當事人法律關係」區分(上下/對等)。
無法說明「行政契約」或「無拘束力」之行政行為
舊主體說:以「法律適用主體」區分(一方主題為公權力主體即為公法)。
與「選擇自由」相互矛盾
新主體說:以「法律規定之權利義務歸屬主體」區分(規範之法律關係「僅有」公權力主體得為主體時即為公法)。
以國家作為私法主體地位之法規,並不因歸屬主體為國家而成公法
實質新主體說:先以新主體說判斷後,在判斷該行政行為是否「行使公權力」。
陷入「循環論證」,因行使公權力即係依「公法規定」做成行政行為
J772詹森林協同:「個說皆有其可能欠缺或無法全面涵蓋之處,應針對具體個案綜合運用上述各理論解決之。」
具體事件顯現之「事件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