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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主體, 客體, 效果, 行為) - Coggle Diagram
總則
主體
經常居住+國境內國民+行為時有財產
國境內+境外遺產
經常居住;1.行為前二年內,國境內有住所/ 2.國境內只有居所,行為前二年內,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不連續)。受政府聘請從事工作,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經常居住國境外之國民/非國民
中華民國境內財產
遺產稅
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贈與稅
贈與人/受贈人
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課徵
客體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課徵
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歸屬國庫;遺產稅由國庫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分配
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價值計算
效果
遺產稅未繳清
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贈與稅未繳清
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
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納稅-11
行為
贈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時
以贈與論;第 5 條
信託;5-1/5-2
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