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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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報案、管制通報、支援

告發

何謂自首

告訴乃論

單一窗口

何謂告發?

注意事項

受理告發後

立即處置

當場製作筆錄

是否撤告、調解

撤告=一審言辯終結前

被害人死亡,告訴權人意思相反X

告、代的意見

6個月告訴期(多人可告,1人逾期≠他人X)

委託案件->得命告訴權人到場

代理人-委任狀

告訴權、請求訴追、指名犯罪行為人

外國法人提告-委任狀公證+駐外單位認證
例外:資料證明委任為真實V

至否提出告訴,記明筆錄

暫不提告-蒐證、保存證據、時效(當事人)

撤1人=全撤

死亡、無告訴人、撤告-仍要送檢

未被發覺之犯罪

親自、委託

檢、警

何謂未發覺?

偵查權公務員未知

不知嫌身分

逐級報告

報告時機

受理案件

受理單位

案件類型

分局

勤務單位

分駐派出所

特殊、重大、牽連廣泛

緊急

普通

他轄

分局管制

必要處置+轉報

局主持+報告刑事局犯罪偵防中心

必要處置+速轉知該轄勤指

案件管轄、偵查責任

詐欺案管轄-法規修正待新增
23點

網路案件

被害現住、戶籍+受理在先

權益受損地

犯嫌現住、戶籍、犯罪地

伺服器所在地

何謂普通、重大、特殊刑案?

特殊

普通

重大

竊盜

毒品

暴力

強搶擄交恐重殺
221、222

械火爆防交學-設施器材

來訪外籍貴賓、外籍外交人員(本國外交人員X)

嚴重影響國安、社秩-儀器、文件

100W

種植

製毒工廠

走私

重量

二級500

三四-1000

一級-200

新興

分裝場

500包

嚴重新手法

嚴重影響治安、震撼人心

槍擊-場所、物

大火毆械

爆裂物-學醫公關放炸爆

殘酷離奇

重大、特殊以外

專案小組

管制時間

偵查責任

重大

特殊

普通

分局(複雜局支援)

分局+局支援

金門、連江縣、專業警+刑事局支援

署長指派,刑事局支援

重大特殊不能即破(立破X)

設於局

設於分局

設於署

召集人:刑事局長

邀同:局長、刑大隊長

召集人:局長、刑事副局長、刑大隊長

邀同:分局長

召集人:分局長、副分局長、偵查隊長(責由)

邀同:偵查隊長

召集人 cf 刑案現場指揮官

重大=1年

報告書、建檔

聯繫支援(機關間)

越轄辦案(人越轄)

通報

何謂越轄?管轄區域外

法令依據

知悉、會同

臨時變更地點

免通報

即時通知

新地點

原地點

情況急迫

逕通知

情蒐、探訪、沒帶槍

警察機關通報越區辦案應行注意要點

做什麼?搜索、逮捕、拘提

囑託他轄

蒐集證據

追查贓證物

調查犯嫌

詢問證人

案情急迫-傳真

情報諮詢

遴選第三人資料蒐集辦法

基於偵防犯罪需要

布置原則

一般布置

專案布置

熱心公益

維護治安

特殊治安

重大案件

重點諮詢場所

當銀舊資委修中

藏匿人犯

出境(港口機場)、就醫(醫院診所)

CF查贓場所- 當金委舊修古保(我認為都是一樣行業)

夜夜三P網舞旅 K歌酒茶撞電網-不法藏匿

查訪對象

治安顧慮人口

性侵加害人

現場處理、勘查

現場封鎖保全

勘查採證

查訪調查

救護傷患

緝捕犯嫌(通報)

傷者不論何人

送醫救護

保護戒護

避免破壞現場,必要紀錄

途中詢問事實真相(嫌疑人以外)

混跡現場

逃離現場

警械追捕

詢明特徵

注意事項

附帶搜索

使用警械防止意外脫逃、隔離

扣押贓證物、凶器;紀錄位置

逮捕地點

紀錄可疑

現場

非現場

帶離

帶回現場X

自發性供述

身上跡證

不正常舉止

必要時身上採證(鑑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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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管制人員

保全現場,調查犯罪,即時勘查

警戒人員

指揮官同意

封鎖器材

封鎖帶

標示牌

警示燈

其他

自然力(風吹日曬雨淋)

帳篷

初抵人員查什麼

人員編組

相驗

調查組

案件

人、物、跡證

發現人

關係人

被害人

在場人

發生

發現

現狀

位置

動態

指揮官

勘查組

分局長(重大、特殊)

普通X-->偵查隊直接調查採證

初抵人員、所長

組長

刑大隊長

偵查隊長

資深偵查

分局長、刑大隊長、鑑識中心主任、科長到場

初抵報告

調查組任務

訪問-人(被害、發現、關係、在場)

查訪-環境(天氣、風向、溫度、照明、交通、週期性人事物)

搜尋-遺留跡證、監視器

其他

非病死、可疑非病死

照相錄影報檢相驗

司法警察官=刑事小隊長以上

組長

任務

科長

股長

鑑識中心主任

資深鑑識

科學採證,作為證據

採集封包送鑑

案情研判(出入口、方法、關聯性)

其他

勘查方式

非搜扣

搜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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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同意書

告知範圍(住宅、車輛)

不同意

報檢勘驗、核發鑑定許可書

發現爆裂物

刑事局地區防暴隊

已爆-
會同勘查人員採證

未爆

裝置

碎片

殘留物

防爆隊自採(炸藥)
給分局(管轄機關)送驗

結束後

附卷
視情形

勘查採證同意書

鑑定許可書

證物清單

搜索票

現場照片

製作

測繪圖

採驗紀錄表

搜索同意書

勘查報告

被害保護、關懷協助

被害保護

精神

態度

主體

關懷誰?

司警

專業

效率

尊重

同理

被害

家屬

受傷

未受傷

安撫-情緒

注意-隱私

送醫

通知

筆錄(適當場所、醫院)

隔離媒體

同意受訪

偵查不公開

被害慰問

犯罪被害保護官

處理
暴力犯罪

協助

社會矚目重大傷亡-3人傷

死亡

重傷

陪同關懷、陳述心聲、告知程序(司法)、權利(被害人保護法)

支援救助

政府

社政(EX社會局社工陪同在場)、衛政、勞政、教育

民間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法律服務

心理輔導

經濟救助

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扶

諮詢

慰問

目的:

案類

爭取信任

死亡

重大刑案

住竊

3日

10日

誰來慰問

主官指派

偵查人員

轄區員警

時機:

未破:同上

各種勤務時機

移送

告知偵查進度

移送日期,案件繫屬法院

救護傷患
逮捕犯嫌
保全現場
調查訪問
勘查採證

扣押物處理原則

保管

大型

隨案移送

搬運儲藏

可以搬

無法搬

隨案

命人保管+保管單

可以移送

無法移送

隨案

證物室-CF法檢贓物庫

發還

單位主官

另覓處所

造冊列管

所持保請求

法源-刑訴142

主官簽核

法檢核可

警察機關

確認所持人

無他人主張

說明特徵相符、指認確定

扣押物認領保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