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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 12小時 - Coggle Diagram
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
對象
破壞國土
不良幫派
賭博、色情
不法業者
治安顧慮人口 :check:
除依他法,他法系指?
公務人員廉政倫理規範
公務人員服務法
行政程序法
其他相關法律
實施前
書面陳報、出入登記簿
急迫性 :check:
及時以【電話報准】後實施,完畢後【
12小時
】打內容
加強執行計畫
原則禁止
,因公許可
事前申准,事後報告
實施後
3日內
陳報內容
12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