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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職務協助或執行協助應遵守之原則, 裁處權時效, 必要費用, 釋字517違反行政法義務,採行政法或刑事法,乃立法裁量權限,未逾越比例原則…
行政執行法
本法性質
實體法兼程序法 :star:
成文法
強行法
特別法(部分例外)
強行法
【沒有行為法】 :red_cross: :red_cross:
聲請拘提管收之要件
【要件與期限】自有規定,【不適用】管收條例、強制執行法、刑事訴訟法 :green_cross:
聲請拘提管收,應由【行政執行分署】
行文為之
,「而非行政執行官」 :green_cross:
拘提與管收聲請不同之處,拘提聲請要
擔保
、
限期履行
;管收則沒有 :green_cross:
第12、拘提管收,除本法令有規定外,準用強、管、刑,有關「訊問、拘提、羈押」-口訣:燻居雞
管收,僅有【即時裁定】,所以
管收裁定
【無天數限制】。
管收,依19條,3個月。新發生原因,再行管收一次。
通知、自行到場,暫予留置,【暫予留置+訊問】合計不得超過24小時
行政執行處-管轄業務
分期繳納
罰鍰之准駁
怠金之執行 :red_cross:-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怠金)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 :star:(主要)
行政執行,原處分或該管行政機關。原處分,若為上級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上級為處分機關。 :<3:
聲明異議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 :check: :check:
必要之情形,執行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利害關係人,應不包含移送機關。
提完後續
107年4月庭長法官聯繫會議
相當訴願 :star:
聲明異議人可逕提「撤銷訴訟」 :check:
應於【10日】內加註意見,上級主管機關【行政執行署】30日決定之
行政執行(執行時效)-5年未經執行,但屆滿前開始執行,已逾5年未執行終結,不得再執行。
裁處確定
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屆滿之日
已開始執行 :star:
自動清繳
報告財產狀況
通知到場
其他必要之陳述
已開始調查程序
申請「終」止執行(終弊政策)
【證】明為不可能
【撤】銷或變更「確定」
完【畢】
執行協助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有正當理由,「應即時」告知請求機關。
特質
臨時性
被動性
輔助性
必要性 :star:
【不妨礙自身職務執行】 :star:
有國家賠償法所定賠償情事,受損害人得請求損害賠償(第10條)
提示性規定 :star:
分期繳納 :
行政執行處
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得酌情分期付款
申請分期被駁回
依本法第9條
聲明異議
暫予留置,行政執行處決定
強制處分的告誡、核定,屬於「行政處分」,核定後之行為,為「事實行為」 :star:
職務協助或執行協助應遵守之原則
被動原則
必要原則
協助原則
個案原則
例外原則
裁處權時效
社維法罰鍰
2個月
未裁處確定,警察機關不得移送、處罰
裁處確定後,3個月未移送,【免予移送】。不是執行 :red_cross:
【集遊法罰鍰】、行政不法行為
裁處時效
3年
必要費用
本法第25條
行政執行,不徵收費用。但因強制執行而產生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本法施行細則25
拍鑑估茶登堡,必要費用
移送機關 :warning:(不是執行機關 :green_cross: :green_cross:)代為預納,在命義務人支付
釋字517違反行政法義務,採行政法或刑事法,乃立法裁量權限,未逾越比例原則
特別損失補償-30日決定之 :star: :star:
分期要徵得移送機關同意
易忘記,要注意 :warning:
涉違法案件處理辦法,「送達」準用「刑事訴訟法」 :star: :star:
提示你有國楣可以用
即時強制,所作之筆錄,準用強制執行法 :check:行執法施行細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