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廠商

一、廠商資格:本法第36條

三、替代方案

二、廠商之投標

(三)外國廠商:適用GPA之採購,應允許GPA簽署國之廠商參與,並注意以下資格

(四)分包廠商資格之替代:施行細則第36條

(二)特定資格:投殊巨標準第5條第1項

(五)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資格之限制:施行細則第38、39條

(一)基本資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2條

(六)廠商資格不當限制之禁止:本法第37條

1.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投殊巨標準第3條

2.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特殊採購:投殊巨標準第6條

2.巨額採購:投殊巨標準第8條

1.本法第36條第3項

2.投殊巨標準第12條

3.投殊巨標準第14條

4.投殊巨標準第15條第2項

5.外非辦法第3條

6.外非辦法第4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