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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瑕疵態樣分級 - Coggle Diagram
行政處分瑕疵態樣分級
是行政處分
無效
意義
原因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
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確認方式
效果與治療
原則
例外
補正
轉換
有權機關為相同之處分
一部有效
撤銷
意義
原因
意思瑕疵
違法不當
違反公益
程序不合
得否撤銷行政處分之情形
得撤銷之情形
不得撤銷之情形
撤銷之類型
授益處分之撤銷
依法行政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負擔處分之撤銷
第三人效力
處分之撤銷
對相對人造成授益,
第三人造成負擔
對相對人造成負擔,
第三人造成授益
撤銷之效果
原則
例外
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處分後,
仍應注意下列特別規定
給予合理補償
受益人所受利益之返還
返還證書或物品
廢止
意義
原因
基於情事變遷,政策需要(行政配合政策之改變)
依據法律變更,或因法律修訂
行政處分本來就有保留廢止權
限制
非授與利益之
行政處分
授予利益之
行政處分
廢止之效果
原則
例外
行政機關廢止行政處分後,
仍應注意下列特別規定
給予合理補償
受益人所受利益之返還
返還證書或物品
補正
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
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轉換
不得轉換之情形
違法行政處分,依第117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行政程序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
非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