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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 - Coggle Diagram
無因管理
分類
真正無因管理
要件
管理他人事務
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
無法律上義務
適法管理
本人明示、可得推知,有利本人
176
注意義務
例外:本人之生命身體財產之急迫危險,
惡意或重大過失
原則:
善管人
法律效果
償還必要或有益之費用
償還負擔之債務
賠償損害+利息
利於本人?
實務
管理事務承擔時+客觀
避免管理人之權利取決於管理結果之成敗,使無因管理制度之規範功能淪為射倖色彩
學說
管理事務承擔
管理人不負擔保、本人承擔危險,管理人未盡義務時,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負損賠責任
管理人難以預期及掌握,以結果論可能對管理人不公平。結果未必能明確認定是否有利本人,生判斷上之困擾
管理事務之結果
本質為侵權行為。結果不利本人時,本人向管理人給付全部費用後,再向管理人主張侵權行為和債務不履行等求償,法益有所失衡
有違本人意思,BUT為本人盡公益義務、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本人意思違法公序良俗
不適法管理
違反本人明示、可得推知
本人選擇享有利益
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返還費用
本人拒絕享有利益
管理人負侵權責任
本人獲有利益
管理人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不真正無因管理
誤信管理
誤他人事務為自己事務,無為他人管理之意思
管理人負侵權責任+向本人主張不當得利
不法管理
明知為他人事務,為自己之事務為管理
177II準用不適法管理
避免管理人保有不法管理所得之利益,與正義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