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警察人事條例, 暫 (失能照護, 慰問金, 子女教養, 法源 人事條例(退撫), 辦法-行政院定) - Coggle Diagram
警察人事條例
俸給
技術加給
專業加給
勤務加給
職務加給
地域加給
PS-行政院訂
考核考績
停職條件
職務詐侵恐,公訴一審決->CF3年以下
前3款之罪,有罪尚未確
貪瀆強,公訴-一審決->CF貪3年以下
其他罪,有期徒未確,未緩刑易科
內外患,一審決前
通緝羈押-->CF內外貪強-免職
其他違法,情節重大,具體事實(得停職)
復職
復職的程序
書面->服務機關->核定機關
2個月內決定
核准後30日內復職,逾期廢止
復職的條件
得復職
其他罪,緩刑、易科未確定
判無罪,未確定
撤銷通緝(無停職要件)
PS:先復職-判決確定前不是用前條(停職要件)
應復職
不起訴、緩起訴、判決確定(有期徒刑X)、行政責任未免職
免職條件
貪污強,有罪確、通緝(沒有瀆職)
其他罪,有期徒刑有罪確
內外患,有罪確、通緝
褫奪公權宣
公任28
考績法一次2大過
其他罪通緝6月
持械恐傷,情節重大+具體事實+影響警譽重大
權勢勒索、敲詐+具體事實+影響警譽重大
功過累積2大過(考績年度)
**憲判字10
其他法免職、喪失公權
權勢庇護,竊贓黃賭+具體事實+影響警譽重大
另外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基本法)
退休撫卹
勤務中-意外危害、暴力
身障
失能、半失能
退休
撫卹
撫恤金
殉職
醫療、安置就養、終生照護
慰問金
受傷、失能、死亡、殉職
子女教養
失能、殉職
定義(人事=?)
警法施行細則3
官制
組職編制
官規
官等俸給職務等階
任遷服請獎考退撫
重點整理在警察法規錯題WORD
母法
警察法3
官官教服勤
公務人員任用法32
司法、審計、主計、關務、外交、警察
任官
任官資格
積極
考試及格
曾任官,升官等任用
曾任官,銓敘合格(法施前)
PS-警正3以上-警大警官;警正4以下-警專
任官資格:1正1;2正3;3正4;4佐3;5佐4
消極
年齡
正45
監50
佐40
升官等不受限
50肩 40左
不得任用情形
公任28
*曾 免職(考績法、其他法);撤職(懲戒法)
*曾 治安顧慮人口
*曾 賭博罪268
羈押通緝
*曾 退學開除學籍
其他法不得任
任後發現-撤銷
職務行為、俸給-依公任法
任官程序?
正、監-內轉銓敘合格-總統
佐-直銓內;內銓內
任職
遴任權限
監-1.內政部遴任;2.內政部報行政院遴任
正、佐-1內政部遴任2.內政部交直轄市遴任
比較
找不到記憶點
職務等階表
無低一官階經驗
試用6個月
警察人事
警察人事特色(搭條例)
考核嚴密
人事28-功過相抵-
2大功-乙以下X
1大功-丙以下X
1大過-乙以上X
人事31-2大過免職
照護特殊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遭受暴力意外危害致全失能半失能照護辦法
子女教養辦法
管理一元
警察法3-官官教服勤
人事2-依本法
人事9-內政部、直轄市管理
考訓配合
11-正3警大
正四警專
教育+考試+任用
官職分立
4-官職分立
29、31-停職、免職
5-官等-監正佐
暫
失能照護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慰問金
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子女教養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自女教養辦法
法源 人事條例(退撫)
辦法-行政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