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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憲法錯的 - Coggle Diagram
111憲法錯的
懲戒
降級(調任制服、非主管職務)
減俸
休職
罰款
剝奪、減少退休金
記過
撤職
申誡
免除職務
立法院組織法第5條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
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
,得請開秘密會議。
除秘密會議外,立法院應透過
電視、網路等媒體通
路,全程轉播本院會議、委員會
會議及
黨團協商
實況,並應全程錄影、錄音。
秘密會議應予速記、錄音,不得公開。【但經院會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議事轉播應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
平等參與政治
與公共生活之權利。
有關透過電視轉播事項,編列預算交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不受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之限制。
國賠法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
民法
規定】。 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
【應】以金錢為之
。 但以
回復原狀為適當者
,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憲法24條
公投法第26條
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除本法已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
有疑義
時,應報請
「
行政院
」
認定。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5條
本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行政權與立法權
行政必須有整體之考量,無論如何分工,最終仍須歸屬【最高行政首長】統籌指揮監督
行政旨在執行法律(執法),參與公共事務,形成社會生活,追求全民福祉,進而實現國家目的(釋字613)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人
國籍法第2條
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