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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花告狀案 - Coggle Diagram
大花告狀案
簽
事件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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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六)上午內部訪查後得知,111年上半年謝宥齡科員上網瀏覽時察覺有異,遂通知小編張寶云修正網站訊息公告餐廳整修中暫停營業之訊息,111年7月1日沈佳宏將委外標案業務辦理移交時,並未告知網頁內有餐飲服務之項目,111年12月28日本局同意廠商正式營運時,因職不知網頁內有此項目以致未適時更新。
就契約條款 權利義務面向 解析
次查契約書p38 第十六條(十二)「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履行契約須機關之行為始能完成,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而機關不為其行為時,廠商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機關為之,機關不於前述期限內為其行為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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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條文所指『履行契約須機關之行為始能完成...』,雖網站訊息更新須由機關行為,惟此事與廠商能否履行契約應無關聯,退步言,雖屬契約無規範項目,縱然廠商認為有影響其營運業績與權利,廠商可依前項約定指定相當期限催告機關為之,至如機關逾期仍不為其行為時,得依約通知與機關終止或解除契約。惟本案廠商向機關反映之隔日即完成資訊更新,並無消極不作為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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