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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檢察官, :!?:檢察官是唯一的偵查主體嗎? - Coggle Diagram
刑事訴訟法 檢察官
任務
提起公訴
實行公訴
實施偵查(#28)
學說批判:應採雙偵查主體;亦即檢察官及警察皆為偵查主體。警察負責蒐集證據、檢察官負責篩選證據
實務
主導者:檢察官,使警察活動具合法性(#228-I、#231-1)
輔助:司法警察
協助或擔任自訴
提起救濟
指揮執行
偵查輔助機關
功能
通知犯罪嫌疑人(#71-1)、證人(#196-1)到場詢問
解送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至檢察官:#229-II
協助檢察官調查犯罪:#230-II、#231-II
封鎖現場為即時勘查:#230-III、#231-III
強制處分之發動與實施
強制之處分仍以司法警察(官)為主要執行機構:#128-2、#136
檢察官與偵查輔助機關之關係:#228-I、#231-1
種類: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義務
客觀性義務:#2-I→有利不利被告都要兼具
法定性義務:無裁量權
起訴法定原則:#251
不起訴法定原則:#252
偵查法定原則:#228-I
檢察一體原則
法源依據
指揮監督權:法院組織法#63
職務收取權、移轉權:法院組織法#64
目的:統一全國檢察官追訴與裁量之基準
:!?:檢察官是唯一的偵查主體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