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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範圍, 類型, 無權代理) - Coggle Diagram
代理
範圍
法律行為
代為意表、受意表
準法律行為(EX:催告)
類推適用代理
事實行為
不適用代理
類型
顯名、隱名
實務
有代理權
+代理人未以本人名義+有代理之意思+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
隱名代理
無代理權
+代理人未以本人名義+有代理之意思+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
不成立無權代理
學說
無代理權
+代理人未以本人名義+有代理之意思+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
成立無權代理
自己代理、雙方代理
106
目的:避免利衝
法效:無權代理
例外
本人知許諾
專為履行債務
法代對無行為能力子女之贈與
無行為能力之本人為純獲法律上利益,不生利衝。目的性限縮106適用
無權代理
要件
法所容許
法律行為
本人名義
欠缺代理權
未經授權
授權無效或被撤銷
逾越代理權範圍
代理權消滅
法效
本人與第三人間
本人之承認權170I
相對人之催告權170II及撤回權171
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間
110損賠
要件
無權代理人負無過失責任
保護相對人之善意信賴+無權代理人較資訊優勢
相對人須善意無過失?
只要不知無權代理即為善意
須非明知或可得而知而信賴才屬善意
避免對無權代理人過苛+參照表見代理169、107
法效
信賴利益說
損賠前提違本人拒絕承認而法律行為不生效力,只有信賴利益損害
限制擇一說
擇一主張,信賴利益補得大於履行利益
信賴利益說不足保護相對人保護相對人
實務採
區分說
代理人善意(因錯誤而不知)
信賴利益
代理人惡意(明知欠缺代理權)
履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