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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程序 - Coggle Diagram
招標程序
二、等標期之訂定。
→所謂等標期:
1.於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的資格預先審查階段,係指公告日(刊登於政府探購公報之日)至截投標日止的期間。
2.選擇性招標的邀請合格廠商投標階段,則為邀標日(發出通知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之日)截投標日之期間。
→施行細則第27條。
(一)公開招標之等標期: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
(二)選擇性招標之等標期:招標期限標準第3條。
(三)限制性招標之等標期:招標期限標準第4條、第6條。
(四)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等標期:招標期限標準第5條。
(五)因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而延長之等標期: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
(六)縮短等標期之情形與期限:招標期限標準第9條。
需特別注意WTO政府採購協定第11條:投標與交付期限
一、招標之公告:本法第27條。
(一)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
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
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
→依據WTO協定之整府採購協定第6條,應公開資訊。
(二)前項公告內容、公告日數、公告方法
及政府採購公報發行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報已依行政院核定之「推動政府機關
招標資訊公告暫行辦理要點」。
(三)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估計採購案件之件數
及每件之預計金額。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
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施行細則第26條。
→採購金額大於或等於預計金額,預計金額
大於或等於預算金額。
三、公開發給、發售
或郵務招標文件
(二)招標文件之保密:本法第34條
→施行細則第34、35條。
→保密時間點:公告前、開標前、決標後。
(三)招標文件內容之釋疑
:本法第41條。
1.請求釋疑之期限:施行細則第43條。
2.機關答復:參照本法第75、78條。
3.機關釋疑期限: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
(一)招標文件之發給與內容:本法第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