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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迴避制度, 28聲10例 聲請再審,無庸自行迴避 - Coggle Diagram
法官迴避制度
種類
聲請迴避(18)
17 1~8款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自行迴避(17)
原因
1~4
5訴訟關係人
6告訴人、告發人、證人、鑑定人
7曾執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8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
裁判
裁定、判決
(75.7.15決議)
前審
學說
審級說:前審=下級審
拘束說:前審=前次
實務
(29上3276例)
採審級說:前審=下級審
司法院解釋
J178:前審=下級審
(包括前前審)
J256:針對舊民訴第
32條第7款參與該確定判決之法官於對該確定判決之再審之訴應自行迴避,並以一次為限。25上362例不再援用。
最高法院一致見解110台抗大1501裁定、111台抗657裁定:依J256,參與確定判決之法官於該確定判決之聲請再審案件應自行迴避,且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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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使法官不得於其曾參與之裁判之救濟程序執行職務
職權迴避(24)
限於自行迴避
準用
25
書記官、通譯
法院院長裁定
26
(17~20)(24)
檢察官、
檢事官、
書記官
檢察長核定
目的
維護裁判之公正性(J436、704)
法理基礎
基於憲法公平審判原則
J530
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
請求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公平審判(J396、418)
28聲10例
聲請再審,無庸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