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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被動原則(不告不理原則), 檢討 (J.135, 確定終局裁判對人民不利者,人民始得聲請憲法法院審查,如對人民並無不利者,憲法法庭不審理之。,…
司法被動原則(不告不理原則)
的訴
一審
公訴(264)、訴之追加(265)
自訴(320Ⅰ)、自訴之追加(343->265)、反訴(338)
二審
上訴
就上訴之部分為審理
誤就未經上訴之部分為裁判
無效判決
未經
無訴無裁判
誤為裁判
無效裁判
合法
具備訴訟條件
否則訴不合法
形式審判權
形式審理
不經言詞辯論
形式判決
管轄錯誤判決
公訴:304
自訴:343->304/335
不受理判決
公訴:303
誤為實體判決-->無效判決
自訴:329Ⅱ/334
免訴判決
302
檢討
J.135
闡述司法被動原則之憲法法理,確保對專業法院(民事、刑事)之上級法院另為解釋,依J185之意旨,對憲法法庭有無適用?
確定終局裁判對人民不利者,人民始得聲請憲法法院審查,如對人民並無不利者,憲法法庭不審理之。
上開2情形並存在同一確定終局裁判,人民只得就確定終局裁判關於不利之部分為聲請,憲法法庭
只得
就確定終局裁判
經合法聲請部分
為審查,
宣告確定終局裁判
適用為憲法規範部分違憲,不應宣告判決全部違憲、全部廢棄、全部發回
J.185
本院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各機關
應有實現其意旨之義務
憲訴法38Ⅰ
判決,有拘束
各機關
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
各機關包括憲法法庭?
J.135
不得聲明不服而聲明不服
不合法
未經聲明不服
無訴
上訴法院誤予廢棄或撤銷發回更審
該上訴法院裁判及更為審判之裁判
均為重大違背法令,不生效力(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名詞解釋
廢棄:民訴、行政訴訟、憲法訴訟
撤銷:刑事訴訟
案例分析(一部合法上訴之撤銷)
高雄高分院判決:被告甲
判決理由:被訴222加重強制性交未遂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
,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未上訴、檢察官亦未上訴
110.6.16:348Ⅱ但書「確定」
最高法院112臺上2495判決認上訴有理由,判決主文「原判決
關於有罪部分
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
112上更一字第23號判決:甲犯302之罪刑諭知-->不再就222更為審判
僅就有罪部分上訴
判決主文:犯302條罪刑
誤予撤銷發回之處理
誤予全部撤銷原判決撤回、發回高雄高分院
實務上
判決理由:最高法院關於ooo部分並無得撤銷發回本院審理之客體,本院自不受最高法院上開發回意旨之拘束
更審法院:僅就最高法院有權撤銷發回之部分更為審判
臺高院108金上重更二字16號判決
憲法法庭113憲判5判決
所涉聲請人四及五之原因案件
檢察官起訴甲犯刑法140Ⅰ前段、後段及Ⅱ想像競合
地院判決
主文:140Ⅱ(包含140Ⅰ後段)
理由:140Ⅰ前段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依110臺上大5375裁定應已確定)
被告僅就原判決有罪部分上訴
高院111上易33判決(確定終局判決)
主文:1.原判決撤銷,2.被告犯140Ⅱ後段有罪
理由:1.140Ⅰ前段不另為無罪之諭知,2.140Ⅱ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111.3聲請憲法法庭
法規範憲法審查
112.6.21修正憲訴法59條:認為
裁判憲法審查+法規範憲法審查
113憲更上易3判決
發回範圍:全部高院判決廢棄(140Ⅰ前段、後段及Ⅱ),回到一審判決上訴後未經審判之狀態
判決
140Ⅰ後段,法規範違憲形同廢止刑罰,此部分
諭知免訴
140Ⅱ:法律已廢止,此部分
諭知免訴
無效?
140Ⅰ前段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已經確定
是否本已確定,此部分之發回是否無效?
判決主文
140Ⅰ後段違憲失其效力
高院111上易33判決違憲,廢棄發回台灣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