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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託 (受寄人注意義務, 當事人, 損害賠償, 寄託人義務, 寄託人的權利, 受寄人的權利) - Coggle Diagram
寄託
受寄人注意義務
程度
(原則-未受報酬)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例外-受有報酬)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手段
(原則)自己保管
(例外)使第三人代為保管。
寄託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
(受寄人)僅就第三人之選任及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
返還時得以現物所在地返還
保管方法
(原則)受寄人自由決定
(例外)有特約
無急迫情事,受寄人不得變更。
有急迫情事
可推定寄託人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約定方法,受寄人得變更(返還時得以現物所在地返還)
無法推定寄託人真意,仍不得變更
非經寄託人之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
受寄人返還寄託物時,應將該物之孳息,一併返還。
當事人
(寄託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
(受寄人)他方允為保管
損害賠償
受寄人違法使第三人代為保管標的物(因果關係推定)
違法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亦得給付相當報償(因果關係推定)
寄託人義務
支出之必要費用,寄託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依其訂定。
因寄託物之性質或瑕疵所受之損害,寄託人應負賠償責任。(因果關係推定)
寄託人的權利
寄託物返還之期限,雖經約定,寄託人仍得隨時請求返還。
受寄人的權利
未定返還期限者,受寄人得隨時返還寄託物。
定有返還期限者,受寄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於期限屆滿前返還寄託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