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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5 - Coggle Diagram
law 5
婚姻
離婚
通姦
不合理行為
遭遺棄最少連續一年
連續分居1年,另一方同意離婚
連續分居兩年
如以分居為理由,答辯人可以以解除婚姻時令其陷入嚴重經濟或其他困境等,反對批出暫准離婚判令
結婚後
一年
才能提出
除非蒙受異常困苦
婚姻一方行為異常敗壞
離婚呈請書、法庭、答辯人、呈請人提交誓章及排期申請書
、九個月
無效婚姻
婚姻雙方乃屬禁婚親屬或姻親
結婚一方未滿16歲
結婚時一方已受合法婚姻約束
結婚手續不合符法律規定
婚姻雙方, 並非一男一女
3年內提出
一對男女自願終身結合(現代)
兩家庭結合(傳統)
現代婚姻與傳統之分別
贍養費、財產安排及分配
離婚呈請書或申請書一併提出
考慮的事項
雙方的行為
入息、財產和財源
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婚姻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缺陷
各自為家庭作出的貢獻
拖欠贍養費
法庭申請強制執行贍養費令
欠款人還款﹑監禁
須於一年內申請
Clean break Settlement
一筆過贍養費
一般不能更改
最終及全面和解協議
五步曲
確定資產
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決定運用分享原則
考慮有沒有充分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決定分配結果
管養權(Custody)
未到18歳
有精神問題
身體殘疾不能照顧自己
婚姻雙方視他們為家庭孩子並給供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