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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財產稅 - Coggle Diagram
第六章:財產稅
壹、遺產及贈與稅 :star:
一、租稅主體
(一)遺產稅
納稅義務人順位
1.遺囑執行人
2.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繼承人順位
(1)配偶
(2)直系卑親屬(子女子孫)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
3.遺產管理人
死亡日6個月內未經選定,由法院指定
(二)贈與稅
1.原則
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
2.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受贈人
為納稅義務人
(1)行蹤不明者
(2)在境內無財產可執行者
(3)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3.他益信託
a.原則
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b.例外
有上述情形者,
受託人
為納稅義務人
(1)行蹤不明者
(2)在境內無財產可執行者
(3)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二、租稅客體
(一)遺產稅課稅範圍-屬人兼屬地主義
1.現實財產
(1)屬人主義
經常居住
境內
之國民
境內外
全部遺產
:red_flag:是否經常居住之判斷
①前2年內,在境內有住所(戶籍)
②前2年內,居留合計逾365天者
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者
(2)屬地主義
經常居住
境外
之國民
境內
遺產
(3)視同居住者
死亡發生前2年內
被繼承人或繼承人
自願放棄國籍者
2.擬制財產 :star:
死亡前2年內
贈與下列之人之財產
(1)被繼承人之配偶
(2)各順位繼承人
(3)各順位繼承人之配偶
解釋函令
(1)親屬或配偶關係在死亡前已消滅者
該財產免課遺產稅
(2)死亡前2年贈與兒子農地
因為農地本來就是可扣除額
其價值以贈與時
土地現值
為準
所以也不必視為擬制財產
3.信託財產
(1)因遺囑而成立之信託
於遺囑人死亡時
信託財產應課徵遺產稅
(2)受益人死亡時
其
未領受部分
應課徵遺產稅
(二)贈與稅課稅範圍-屬人兼屬地主義
1.現實贈與
(1)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
(2)屬人、屬地主義判斷
與遺產稅相同
2.視為贈與 :star:
定義
不問當事人間是否有贈與意思表示一致
均依法課徵贈與稅
規定
(1)無償免除債權、承擔債務者
在請求權時效內
①視為贈與
❶贈與不動產所
代繳之稅捐
❷保證人代主債務人無償清償債務
②不視為贈與
❶和解、破產、清算、重整至無法十足取償者
❷主債務人
宣告破產
而保證人代償
(2)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
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
就其差額部分課稅
(4)以自己之資金 :star:
無償為他人購置
①財產:其資金
②不動產:
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
:star:
要將支付的錢依比例換算
(3)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
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
就其差額部分課稅
(5)限制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
視為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贈與
但若能證明支付之價款屬購買者所有,不在此限 :!:
①限制行為人
7~18歲
②無行為能力人
❶未滿7歲
❷受監護宣告
(6)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
但能提出價款之確實證明者,不在此限
3.他益信託
(1)他益信託成立時
就應課徵贈與稅
(2)途中變更為他益信託時
與變更時課徵贈與稅
(3)追加信託財產時
就追加之部分課徵贈與稅
:!:信託財產形式上移轉不課徵贈與稅
(三)財產之認定及估價
1.境內外之認定
以財產之所在地為準
2.財產估價規定
(1)車輛、船舶、航空器
原始成本-折舊
(2)債權
以
債權本金
為其價值
有約定利息者應加計
(3)有價證券 :star:
①有上市櫃者
原則
當日之收盤價
例外
❶當日無買賣
往前算到有價格那日
❷價格有劇烈變動者
前一個月
加權平均成交價
:red_flag:股票被繼承前已除權息者
❶股利一同課徵遺產稅
❷該股利免納所得稅
②未上市櫃者
以當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計
(4)信託財產
課徵贈與稅之價值認定
①享全部信託利益
b.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
以贈與時之
時價
為準
a.利益為金錢時
以信託金額為準
②享
本金部分
利益
a.利益為金錢時
由郵局固定利率
折現
b.金錢以外之財產
❶以贈與時之時價為準
❷由郵局固定利率
折現
③享利息部分利益
=全部信託利益-本金部分利益
④享
按期定額
給付
由郵局固定利率
折現
⑤享全部信託利益扣除定額給付部分
=全部信託利益-按期定額給付
(四)遺產總額
包括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 :star:
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其孳息
於勞工死亡時
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四、稽徵程序
(一)程序規定
2.核定
(1)填發申報通知書
①應於接獲死亡報告書後1個月內填發
②並在期限屆滿前10日填發催報通知書
(2)核定通知
接到申報書後2個月內繕發納稅通知書
3.現金繳納
(1)繳納期限
①接到納稅通知書後
2個月內
繳清
②得再
延期2個月
(2)分期繳納
①申請條件
❶應納稅額
30萬以上
❷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
②繳納規定
❶18期以內,間隔不超過2個月
❷按郵政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4.實物抵繳 :star:
(1)申請條件
①應納稅額
30萬以上
②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
③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
❶以
境內
之課徵標的物
❷以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
(2)抵繳規定
①境內課徵標的物
指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課徵稅賦之財產
②不易變價保管或申請時
時價為低
之財物
按比例計算可抵繳之稅額
該項財產價值/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之比例
(3)價值認定
①課徵標的物
❶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價值為準
❷有折舊或折耗性者
應扣除發生日至申請日之折舊金額
②課徵標的物以外
以申請日為準
(4)抵繳稅額
抵繳實物價值 > 應納稅額者 :star:
按比例計算應退還之金額
賣得價款淨額
x 抵繳實物價值
超過
稅額部分/抵繳實物價值
抵繳實物價值 < 應納稅額者
以現金補足
(5)同意門檻 :star:
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者
同意方式
①繼承人
過半數
同意&其應繼分合計
過半數
同意
or ②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
逾2/3同意
1.申報
a.遺產稅
自死亡之日起
6個月內
向
戶籍地
之稽徵機關申報
:!:或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
:!!:非境內居住者有境內遺產時
向中央政府所在地
之稽徵機關申報
b.贈與稅
超過免稅額
之贈與行為發生後
30日內
向戶籍地之稽徵機關申報
:!:例外:
房地產之贈與
都要申報
:red_flag:申請延長期限以
3個月
為限
(二)遺產及贈與稅之確保
1.禁止分割、交付、登記
遺產稅未繳清之前不准
2.聲請強制執行
3.強制處分
發現有故意以詐欺或不正當方式逃漏稅者
申請司法機關實施搜索、扣押等
4.共有財產
(1)部分繼承人按其部分繳清稅款後
得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2)該公同共有之不動產
在全部應納稅額繳清前
①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
②不得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
三、稅額計算
(一)不計入項目(免稅項目)
1.不計入遺產總額
a.捐贈相關
(2)捐贈公有事業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
(3)捐贈財團法人
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就已成立
(4)捐贈或加入公益信託
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就已成立
(1)捐贈各級政府及公有團體機關
:red_flag:捐贈之財產,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起
不動產
一年內辦妥產權移轉登記
動產
3個月內交付
b.個人相關
(1)有關歷史、美術、文化
但繼承人轉讓時仍須申報補稅 :!:
(2)自己之創作
(3)日常生活必需用品
100萬以下
(4)職業上之工具
56萬以下
c.法令相關
(1)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
但解禁後仍須申報補稅 :!:
(2)死亡前5年已納遺產稅者
(3)債權或請求權
不能收取或行使者
d.特定&不特定
(1)約定給付
指定受益人
之保險
②軍公教、農民勞工保險
①人壽保險
(2)闢為公眾通行道路或
無償供通行之道路
但公設保留地仍應課徵遺產稅 :!:
2.不計入贈與總額
a.捐贈相關
與遺產稅相同
b.農業用地及地上農作物:star:
5年內
未繼續作農業使用者
應追繳應納稅賦
不在此限:!:
(1)受贈人死亡
(2)土地被徵
(3)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
:red_flag:受贈人要是民法§1138條第一順位繼承人才行
c.親屬相關
(1)為受扶養親屬支付之
①生活費
②教育費
③醫藥費
(2)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star:
①免課徵贈與稅
包括依離婚協議所給付之財產
②免課徵綜所稅
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所給付之財產
(3)子女婚嫁時贈與之財物 :star:
①前後6個月內
②100萬以下
(二)免稅額
1.遺產稅
1,333萬
軍警公教人員因
執行職務
而死亡者
加倍計算
2.贈與稅
244萬
(三)扣除額
1.遺產稅之扣除額
a.親屬相關
⑴遺有配偶者
553萬
⑵繼承人為直系卑親屬者
每人56萬
:red_flag:未成年者得按其距成年(18歲)之年數
每年加扣56萬
:!:但因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
可扣除之數額以原繼承者得扣除之數額為上限
EX.孫子女繼承
⑶遺有父母者
每人138萬
:red_flag:上述三者有
重度以上
身心障礙
每人得再加扣
693萬
⑷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姐妹、祖父母者
每人56萬
:red_flag:未成年者得按其距成年之年數
每年加扣56萬
b.被繼承人死亡前
⑴已納遺產稅者 :star:
按年度遞減扣除比例
前9年
20%
前8年
40%
前7年
60%
前6年
80%
:red_flag:5年內就不計入遺產總額
⑵應納之稅捐、罰鍰及罰金
⑶未償之債務
d.法令有關
⑴農業用地及地上農作物
規定與贈與稅相同
但贈與稅是不計入總額
⑵公設保留地 :star:
免徵遺產稅➜
計入總額再扣除
c.個人相關
⑴喪葬費用 :star:
138萬,不用舉證
(3)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star:
①民法規定
一方死亡或離婚後
雙方
剩餘財產之差額
1 more item...
扣除婚姻關係中所負債務後
②例外 :!:
死亡前
2年內
贈與配偶之財產
不得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之範圍內
③給付該請求權
於核發免稅證明書
一年內給付
未於期限內給付應補徵遺產稅 :!:
稽徵機關得於期間屆滿翌日起5年內追繳
④計算時應減除重複扣除之金額
重複金額(E)=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C) x
不計入遺產總額+應扣除金額
/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之財產金額
得扣除金額=C-E
(2)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核實認定
2.贈與稅之扣除額
(1)贈與附有負擔者
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扣除
以有財產價值、確保其能履行者為限
EX.房貸
:!:不得主張扣除
若負擔內容是給付於
贈與人以外之人
EX.受託人
:!:扣除金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之價值
(2)不動產贈與所繳納之
契稅、土增稅
①由受贈人繳納
列入扣除額
②實際上由
贈與人代繳
計入贈與總額
再由扣除額扣除
扣除額被抵銷了,所以相較下須繳更多稅:warning:
(3)公設保留地 :star:
免徵贈與稅➜
計入總額再扣除
(四)稅率
採超額累進
2.贈與稅
2,500萬以下
10%
超過2,500萬至5,000萬部分
15%
超過5,000萬部分
20%
1.遺產稅
5,000萬以下
10%
超過5,000萬至1億部分
15%
超過1億部分
20%
(五)稅額計算
1.遺產稅
(1)遺產淨額
=遺產總額-各項扣除額-免稅額
(2)應納稅額
=遺產淨額 x 稅率
-擬制遺產
已繳
之贈與&土增稅及其加計利息
-國外扣抵稅額
2.贈與稅
(1)贈與淨額
=贈與總額-各項扣除額-免稅額
(2)應納稅額
=全年贈與淨額 x 稅率
-當年已繳贈與稅
-國外扣抵稅額
:red_flag:當年兩次以上贈與者
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
再減除已繳納部分
五、罰則
(一)行為罰
1.未依期限辦理申報
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
2.滯納金
以稅捐稽徵法§20為準
(二)漏稅罰
(1)短漏報
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2)故意逃漏稅
所漏稅額1~3倍之罰鍰
(3)罰鍰上限
不得超過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
(三)刑事罰
違反禁止分割、交付、登記者
處
1年以下
有期徒刑
(四)逕為移轉登記
違法受理者
(1)民營事業
15,000以下之罰鍰
(2)公有公營事業
從嚴議處
貳、地價稅
一、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
1.公告地價
(1)適用稅目
地價稅
(2)辦理時間
每2年調整一次
(3)查估程序
①調查最近一年土地買賣價格
②為財產稅性質
會比公告現值更低
2.公告現值
(1)適用稅目
土地增值稅
(2)辦理時間
每年調整一次
(3)查估程序
①經常調查地價動態
②為所得稅性質
:red_flag:依照平均地權條例
二、納稅義務人
(一)納稅義務人
(1)土地所有權人
(2)典權人
(3)承領人
(4)耕作權人
(5)信託
受託人
(二)代繳義務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
(2)權屬不明者
(3)無人管理者
(4)申請由佔有人代繳者
稽徵機關得指定
土地使用人
負責代繳
三、課稅範圍
(一)申報地價
1.主動申報者
上限:公告地價之120%
下限:公告地價之80%
2.未於期間內申報者
以公告地價之80%為其申報地價
(二)土地稅減免規定
其減免標準與程序由
行政院
定之
四、稅基及稅率結構
(一)稅基
1.一般土地
依據申報地價計算地價總額
同一縣市內
同一所有人
2.信託土地
與委託人在同一縣市之所有土地合併計算
按
已信託
土地地價/地價總額之比例
計算
受託
人應納之地價稅
若為他益信託 :red_flag:
與受益人在同一縣市之所有土地合併計算
3.設定典權之土地
出典之土地應
合併歸戶原所有權人
之地價總額
再按比例向典權人課徵地價稅
(二)累進起點地價
1.定義
各該縣市土地7公畝之平均地價
1公畝=100平方公尺 :red_flag:
2.計算公式
x 7 =累進起點地價
各縣市規定
地價總額
-工礦農免
地價
/各縣市規定
地價面積
-工礦農免
面積
3.不適用之土地
(1)一律不累進
①工廠用地
②礦業用地
(2)免徵地價稅
①農業用地
②免稅土地
(三)一般稅率
1.基本稅率
1%
適用地價總額
未超過累進起點
地價者
2.累進稅率
若累進起點地價以X表示
超過10X~15X
3.5%
超過15X~20X
4.5%
超過20X以上
5.5%
未達5X
1.5%
超過5X~10X
2.5%
若畫成柱狀圖,X軸分別是
X
6X
11X
16X
21X
:red_flag:採超額累進
(四)優惠稅率
1.自用住宅用地
0.2%
a.適用條件
(2)使用
無出租或供營業
(3)僅適用一處 :star:
②由土地所有權人擇定適用何處
③未擇定者則以
地價稅額最高者
為準
①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一組
(4)面積上限
①都市土地:3公畝
②非都市土地:7公畝
土地所有權人擇定適用順序 :red_flag:
(5)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
以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其
直系親屬
所有為限
(1)設籍
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其
直系親屬
b.申請
每年地價稅開徵
前40天
提出
9/22前申請⬅︎
c.解釋函令
(1)改變用途為全年供出租使用
自出租當年度起按一般稅率課徵
若非全年出租則隔年度再恢復一般稅率 :!:
(2)信託土地若為
自益信託
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國民住宅及勞工宿舍亦得適用 :red_flag:
2.特殊用地
0.1%
(1)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2)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
(3)寺廟、教堂、名勝古蹟
(4)依法設置之加油站、停車塲
4.公設保留地
(1)仍為建築使用者
0.6%
自用住宅用地仍為0.2%
(2)未作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土地
有隔離者
免徵
3.公有土地
(1)公有土地
0.1%
(2)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
免徵
5.空地稅
a.判斷
(2)雖建築使用
①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其
申報地價之10%
②
且
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者
(1)仍未建築使用
b.規定
按該土地
應納地價稅
基本稅額
加徵2~5倍
之空地稅
五、稽徵程序及罰則
(一)列管
1.確定變動範圍
應於每年2月底前確定
2.列冊送稽徵機關
應於每年5月底前送交
(二)核定
1.開徵規定
(1)納稅義務基準日
認定所有權人之日
8/31
(2)徵收時間
11月份
2.延期或分期繳納
(1)延期
不得逾6個月
(2)分期
不得逾1年
3.小額免徵
100元以下
:explode:但稅捐稽徵法規定300元以下
(三)優惠稅率
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天申請
➜ 9/22前申請
(四)罰則
1.滯納金
2.逃漏稅
(1)納稅義務人
①變更、隱匿地目
②適用特別稅率之條件消滅後
未向稽徵機關申報者
➜處短匿稅額
3倍以下
罰鍰
(2)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
再行出售者
➜處再行
出售現值2%
之罰鍰
:red_flag:應追補之稅額及罰鍰
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
1個月內
繳清
(五)土地稅減免規則
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
1.於辦理期間無法收益者
地價稅全免
2.辦理完成後
自完成之日起
2年內
地價稅
減半
參、土地增值稅
一、租稅主體
(一)納稅義務人
2.信託土地
(1)自益信託
受託人
(2)他益信託
受益人
1.一般土地
(2)土地
無償
移轉者
買方
(3)土地設定典權者
出典人
(1)土地
有償
移轉者
賣方
:red_flag:獲得利益的那一方繳土增稅
(二)代繳義務人
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
二、租稅客體
(一)課徵對象
1.所有權移轉
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
徵收土地增值稅
2.設定典權
(1)設定典權時出典人應預繳土增稅
(2)但出典人贖回時
原繳之土增稅
應無息退還
(二)免稅規定
1.繼承
2.政府相關
(1)政府出售
(2)政府贈與
(3)政府受贈
3.私人捐贈供社會福利或設立私立學校之土地
但須符合下列條件
(1)受贈人為
財團法人
(2)法人解散時
剩餘財產歸當地政府所有
(3)捐贈人未取得捐贈土地之利益
4.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 :star:
(1)
得申請
不課徵土增稅
(2)但再行移轉時
以最近一次課徵土增稅時核定之移轉現值
計算漲價總數額
若適用自用稅率 :red_flag:
其出售
前1年
未供營業期間
應將夫妻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5.土地信託
形式上之移轉
包括信託成立時
,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
6.被徵收之土地
公設保留地
若變更為非公設保留地後再行移轉時
以最近一次課徵土增稅時核定之移轉現值
計算漲價總數額
7.重劃及區段徵收之土地 :star:
(1)重劃
重劃後
第一次移轉
土增稅
減徵40%
(2)區段徵收
領回抵價地後
第一次移轉
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
計算漲價總數額
土增稅
減徵40%
8.農業用地 :star:
(1)
得申請
不課徵土增稅
①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
②移轉與
自然人
(2)不課徵期間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
於再行移轉時課徵土增稅
以最近一次課徵土增稅時核定之移轉現值
計算漲價總數額
9.分割或合併
(1)共有土地分割
分割後取得之土地&分割前應有之部分
①價值相等者
免徵土增稅
②
價值減少
者
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增稅
(2)土地合併
與土地分割之規定相同
三、課徵標準
(一)土地漲價總數額
2.申報移轉現值認定
a.應稅土地
⑴訂定契約日起
30日內申報
訂約日
⑵逾30日始申報
收件日
⑶遺贈之土地
死亡日
⑷法院判決
起訴日
⑸法院拍賣
拍定日
⑹政府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
收買或購買日
移轉價格之決定 :red_flag:
(1)~(3)
孰高者
為準
申報移轉現值&公告土地現值
(5)
拍定價&公告土地現值
孰低者
為準
(6)
政府給付之地價&公告土地現值
孰低者
為準
(4)
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b.免稅土地
政府出售公有土地
以
實際出售價格
為準
3.前次移轉現值認定
a.一般土地
(1)未曾轉讓
以原規定地價(民國53年)
(2)曾經轉讓
前次移轉現值
因繼承而取得 :red_flag:
繼承開始時
之公告現值
b.信託土地
(2)因遺囑成立之信託
遺囑人死亡日
之公告土地現值
(1)不課徵土增稅之信託土地移轉時
最近一次課徵土增稅時核定之移轉現值
1.基本觀念
=土地漲價總數額
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前次移轉現值 x 物價指數/100)
-費用
(二)稅率
1.一般稅率
(1)規定稅率
土地漲價總數額
超過前次移轉現值
未達1倍
20%
1倍~未達2倍
30%
2倍以上
40%
:red_flag:採超額累進
(2)長期持有土地減徵
20年以上
減徵20%
30年以上
減徵30%
40年以上
減徵40%
:red_flag:就超過最低稅率(20%)部分得減徵
2.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star:
10%
a.一生一次
(1)設籍
本人、配偶或
直系親屬
(2)使用
出售
前1年
無出租或營業
(4)面積
都市土地:3公畝
非都市土地:7公畝
(6)適用限制
一生一次
(5)戶數
無限制 :star:
只要不超過面積限制,可視為一次出售
2 more items...
(3)建築改良物
以本、配、直所屬為限
但建築工程
完工滿1年以上
者,不在此限 :!:
住宅評定現值不及土地現值之10%者,不適用
b.一生一屋
(1)設籍
①本人、配偶或
未成年子女
②且持有
滿6年
(2)使用
出售
前5年
無出租或營業
(3)面積
都市土地:1.5公畝
非都市土地:3.5公畝
(5)適用限制
用完一生一次後
再出售其他自用住宅時
(4)戶數
本、配、未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1年以內
先購後售亦適用 :red_flag:
(三)稅額計算
1.地價稅抵繳土增稅
(1)規定
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之地價稅
准予抵繳應納之土增稅
但以不超過
應納土增稅之5%
為限
(2)計算方法
自重新規定地價之年度起
①每繳納一年地價稅
抵應繳之土增稅
總額1%
②繳納半年
抵應繳之土增稅
總額0.5%
2.土增稅應納稅額
(1)查定稅額
土地漲價總數額 x 稅率-累進差額=
(2)應納稅額
查定稅額-(查定稅額 x 減徵比率)
-准予抵繳之地價稅
=
(四)重購退稅
⑶期間限制
完成移轉登記日2年內
先購後售 or 先售後購皆可
⑴對象限制
重購須為同一人
①自用住宅用地
②自營
工廠用地
③自耕之
農業用地
⑷面積限制
自用住宅用地
都市土地:3公畝
非都市土地:7公畝
⑵使用限制
出售
前1年
無出租或營業
⑸計算方式
當新購土地地價 > (出售土地地價
-已繳土增稅
)
得申請退還
已繳土增稅 ≤ 新購地價-(出售地價-已繳土增稅)
退還已繳土增稅
已繳土增稅 ≥ 新購地價-(出售地價-已繳土增稅)
不足支付新購土地之金額
⑹扣抵限制 :star:
退還上限為其已繳納之土增稅
⑺移轉限制
自完成移轉日起
5年內
①再行移轉
②改做其他用途
應追繳原退回稅款
(五)記存與分繳
1.記存
先算出來記在帳上
(2)企業併購
(1)金融機構合併
2.分繳
以土地作價投資
中小企業
投資人應繳納之土增稅
得自投資年度起
分5年
繳納
四、稽徵程序與罰則
(一)稽徵程序
1.申報
訂定契約
之日起
30日內
土地所有權移轉
設定典權
2.核定
收件7日內核定應納土增稅
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得延長為20日
3.繳稅
收到通知書後
30日內
4.稅捐保全
在欠稅未繳清前
土地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
5.小額免徵
100元以下
:explode:但稅捐稽徵法規定300元以下
(二)罰則
1.私人捐贈符合免稅條件之土地
受贈土地之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❶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
❷違反該事業設立宗旨
❸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該事業
❹捐贈人取得捐贈土地之利益
①追補應納之土增稅
②&應納土增稅額
2倍以下
罰鍰
2.滯納金
3.罰鍰
(1)納稅義務人
①變更、隱匿地目
②適用特別稅率之條件消滅後
未向稽徵機關申報者
➜短匿稅額處
3倍以下
罰鍰
(2)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
再行出售者
➜處再行
出售現值2%
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