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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 Coggle Diagram
第四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參、營利事業所得額
一、全年所得額
(一)原則規定
1.免稅
(1)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
(2)境外機構獲配股利
因投資於我國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或盈餘
僅須扣繳稅款21%
2.計入所得額課稅
(1)短期票券利息所得
(2)受益證券配息
證券商發行
(3)認購(售)權證
交易損失超過權利金收入淨額部分,不得減除
(4)衍生性金融商品
(5)設算利息收入
代收或挪用公司款項
公司應按1/1台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
:!:但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公訴者,不予計算
(6)逾請求權時效之應計費用
a.基本規定
①應付未付款
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
應於時效消滅當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②實際給付時再認列營業外支出
b.請求權時效
①原則
15年
②.特殊規定
❶利息、紅利、租金等一年及不足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5年
❷應付商家或執行業務者之費用
2年
(二)公式型所得額(推計課稅)
1.噸位稅
(1)適用對象
總機構在境內之海運業務事業
(2)計算方式
①按船舶淨噸位計算海運業務收入之所得額
②越重每日所得額越低,分段計算再乘365
(3)連續適用
一經選定應連續適用10年,不得變更
(4)廢止核定
自不符合要件之年度起5年內
不得再選用噸位稅辦理
(5)不適用之優惠
①盈虧互抵
②租稅減免(投資抵減)
2.總機構在境外之國際運輸等事業 :star:
(1)適用對象
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
②提供技術服務
15%
③出租機器設備
15%
①經營國際運輸
10%
④承包營建工程
15%
(2)計算方式
境內營業收入 x 所得額比率=所得額
(3)完稅方式
①境內有分支機構
申報課稅
②境內無分支機構
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20%
(5)不適用之優惠
盈虧互抵
3.總機構在境外之國外影片事業
(1)境內有分支機構
➜申報課稅
①得按片租收入之45%推計成本
②並另外核實認列費用及損失
(2)境內無分支機構
➜由營業代理人扣繳20%
片租收入之50%推計所得額
(三)清算所得
1.清算所得
=存貨變現損益+清算收益-清算損失
2.清算課稅所得
=清算所得-以往年度核定虧損額-免計入之收益-免稅所得
二、所得額構成-收入類
(一)營業收入調節欄 :star:
總分支機構銷售額
加:
上期預收款
本期應收未開立發票金額
其他
減:
本期預收款
上期應收本期開立發票金額
視為銷售開立發票金額
:!:但結清分配仍按時價作為銷售額,不須減除
減非營業收入:
本期溢開發票金額
佣金收入
租金收入
出售下腳廢料
出售資產
代收款
因信託行為開立發票
其他
EX.若銷售商品禮券,減除於年度終了時尚未兌換之額度
=結算申報營業收入總額
(二)銷售附贈(選
EX.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
該附贈部分之相應收入
應於銷售時認列
不得遞延
(三)分期付款銷貨收入 :star:(計
1.全部毛利率法
全部銷貨金額-銷貨成本
2.毛利百分比法
僅適用於分期付款期限在13個月以上
應認列之分期付款銷貨毛利
=本年度分期付款收款總額 x
年初未實現毛利餘額+本年度分期付款銷貨毛利
/年初分期付款A/R餘額+本年度分期付款銷貨總額
3.普通銷貨法
(2)現銷價格
現銷價格&成本之差額➜認列當年度損益
(1)分期價格
分期價格&現銷價格之差額➜未實現利息收入
(3)成本
:!:未實現利息收入
將來按利息法分期認列利息收入
(四)長期工程(選
1.完工比例法
工期在一年以上者,應採用此法
2.成本回收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用此法
(3)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
(2)所須投入之總成本和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
(1)各期應收工程款無法估計
:red_flag:工程有跨年度者
管理費用應於發生當年度認列
(五)兌換盈損 :star:
1.應以實現者才列為收益或損失
2.僅因匯率而產生之帳面差額
免計入收益或損失
(六)呆帳收回
列為呆帳損失後又收回者
列為收回年度之非營業收入
三、所得額構成-成本費用類
一般情況
(一)薪資
(二)職工退休金
1.提撥時
(2)適用勞工退休金條利(新制)
提繳勞工退休金
已付薪資15%為限,列之費用
:!:特例
為委任經理人提繳退休金
已付薪資6%為限,列之費用
(3)非適用勞動基準法
①設有職工退休辦法
已付薪資4%為限,列之費用
只有此種提撥未與營利事業分離 :warning:
②設有職工退休基金
已付薪資8%為限,列之費用
(1)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
已付薪資15%為限,列之費用
:red_flag: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專戶餘額
若不足次年度預計給付之數額
於次年度3月底以前一次提撥差額
提撥之金額得全數列為費用
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2.發放時
若提撥之數額不足支付時
使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3.清算時
累積之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三)資本支出
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
(1)年限2年以下者
當期費用
(2)年限超過2年者
①成本8萬以下
當期費用
②成本超過8萬
資本支出
(四)災害損失
(1)30天內報請勘查
(2)為當年度損失
但損失鉅大者
得於5年內平均攤列
(五)捐贈 :star:
1.金額不限
(1)政府、國防、勞軍
(2)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5)災害防救法
(6)文化資產保存、文化藝術獎助
(3)運動產業發展
非透過專戶
(4)透過興學基金會
未指定對象
2.金額受限
(1)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公益信託
所得額之10%為限
(2)透過興學基金會
指定對象
所得額之25%為限
(3)政治獻金
所得額10% OR 總額50萬
擇低者為限
(5)文化創意產業
所得額10% OR 總額1,000萬
擇低者為限
(4)運動產業發展
透過專戶
①認可對象
❶捐贈1,000萬以內➜扣除150%
❷有關係人身分者➜僅100%
②重點對象
得全數按150%扣除
3.捐贈限額計算(計
=限額
x 10%(25%)
收益總額-各項費損(捐贈費用僅包括無限額捐贈)/1+10%(25%)
(六)交際費(計
1.進貨部分
(1)一般
①3,000萬以下:0.15%
②超過3,000萬~一億五千萬:0.10%
③超過一億五千萬~六億:0.05%
④超過六億:0.025%
(2)CPA簽證或藍色申報書
①3,000萬以下:0.2%
②超過3,000萬~一億五千萬:0.15%
③超過一億五千萬~六億:0.10%
④超過六億:0.05%
2.銷貨部分
(1)一般
①3,000萬以下:0.45%
②超過3,000萬~一億五千萬:0.30%
③超過一億五千萬~六億:0.20%
④超過六億:0.10%
(2)CPA簽證或藍色申報書
①3,000萬以下:0.60%
②超過3,000萬~一億五千萬:0.40%
③超過一億五千萬~六億:0.30%
④超過六億:0.15%
3.以運輸客貨為業者(運費收入淨額)
(1)一般
①3,000萬以下:0.60%
②超過3,000萬~一億五千萬:0.50%
③超過一億五千萬:0.40%
(2)CPA簽證或藍色申報書
①3,000萬以下:0.70%
②超過3,000萬~一億五千萬:0.60%
③超過一億五千萬:0.50%
4.供勞務或信用業為業者(營業收益淨額)
(1)一般
①900萬以下:1%
②超過900萬~四千五百萬:0.60%
③超過四千五百萬:0.40%
(2)CPA簽證或藍色申報書
①900萬以下:1.2%
②超過900萬~四千五百萬:0.80%
③超過四千五百萬:0.60%
5.特別交際應酬費
取得外匯收入者
外銷結匯收入之2%
(七)職工福利金 :star:
1.成立職工福利為委員會者
(1)一次提撥
①實收資本額5%
每年得在提撥金額20%以內列支費用
②增資資本額5%
每年得在提撥金額20%以內列支費用
(2)按月提撥
營業收入之0.05~0.15%
(3)下腳變價時提撥
20~40%
:!:不得再以福利費用列支
但員工醫藥費准其核實認定
2.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
(1)福利費用限額
①營業收入之0.05~0.15%
②下腳變價之20~40%
(2)應先以職工福利費用列支
超過限額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員工醫藥費應核實認定
(八)保險費
(1)勞保和健保
其由營利事業負擔部分
不視為員工薪資
(2)限額
每人每月2,000以內
超過部分為薪資所得
(九)伙食費
限額
每人每月3,000以內
超過部分為薪資所得
(十)稅捐
1.得以當期費用列支
(1)房屋稅、地價稅
(2)營業稅
以稅捐科目列支
2.得以成本列支
(1)得以退還或留底之溢付稅額,若自動放棄扣抵
得就其支出性質列為成本或費損
(3)原物料之貨物稅
進貨成本
(2)進口貨物之關稅
進貨成本
(4)購買土地房屋所繳之契稅、印花稅
土地或房屋之成本
3.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1)個人綜所稅、漏稅漏開追繳之營業稅
(2)扣繳他人之所得稅款
(3)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或罰鍰
(十一)佣金支出
1.外銷佣金
若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
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才予認定
2.以新台幣支付國外佣金者
(1)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
收據為憑予以認定
(2)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
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存入帳戶證明,准予認定
(十三)外銷損失
每筆在90萬以下者
得免附規定之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十四)投資損失
1.應以實現者為限
應有被投資公司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
2.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十五)其他費用或損失
竊盜損失無法追回
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之證明文件,予以核實認定
(十二)利息支出 :star:
1.不得以利息費用列支
(1)資本利息為盈餘分配者
(2)獨資之資本主或合夥之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
應為業主往來
(3)非營業所必需之借款利息
(4)向金融機構以外之借款利息,超過利率標準部分
:!:最高不得超過月息1.3%
2.得以利息費用列支
稅法之加計利息
特殊情況
(一)無進銷項憑證之價格核定
1.無進貨憑證
當地最低價格認定
2.無銷貨憑證
當地最高價格認定
(二)製造業耗用原料
耗用之原料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者
其超過部分,不予減除
(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罰鍰
(四)未實現之費用或損失
1.原則
不予認定
2.例外
(1)交易目的(短期)之有價證券產生之跌價損失
(2)存貨跌價損失
(3)備抵呆帳
(4)退休準備金
四、盈虧互抵 :star:
(一)虧損得予後抵
前10年內核定之虧損
得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二)抵減條件
(1)對象
①公司
②非適用產創之有限合夥
(2)會計賬簿完備
(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
均為藍色申報書或會計師簽證
(4)如期申報
(三)虧損金額調整 :star:
1.須先加回之免稅所得
投資收益(股利所得)
2.不須加回之免稅所得
(2)土地交易所得
(1)證券交易所得
五、反避稅機制
(一)非常規交易
1.規定
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
規避或減少納稅者
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核准,予以調整
2.常規交易方法
⑴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
⑵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法
⑶再售價格法
常規交易價格=
再售予非關係人之價格 x (1-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毛利率)
⑷成本加價法
①常規交易價格=
自未受控購進成本 or 自行製造成本
x (1-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成本加價率)
②成本加價率=
毛利
/購進成本 or 自行製造成本
⑸可比較利潤法
以可比較未受控交易
在特定年限內之平均利潤率為指標
①貝里利率
營業毛利/營業費用
②營業資產報酬率
營業淨利/營業資產
⑹利潤分割法
活動高度整合致無法單獨衡量其交易結果時
依各參與人對合併營業利潤之貢獻
計算各參與人應分配之營業利潤
3.常規交易方法之適用情形
(1)有形資產
①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
②再售價格法
③成本加價法
④可比較利潤法
⑤利潤分割法
(2)無形資產
①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法
②可比較利潤法
③利潤分割法
(3)服務提供
①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
②成本加價法
③可比較利潤法
④利潤分割法
(4)資金使用
①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
②成本加價法
4.常規交易範圍
(1)以可比較未受控交易結果之
第25百分位~75百分位為區間
(2)在常規交易範圍外者
以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之中位數
調整受控交易當年度之交易結果
(3)納稅義務較調整前低者,不予調整
5.預先訂價協議(APA)
(1)符合條件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
①單筆交易總額達5億以上
②or 年度交易金額達2億以上
(2)適用期間
①3~5年為限
②延長期間不得超過5年(=最長10年)
6.短漏報之處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視為短漏報處理
(1)受控交易申報之價格
①為常規交易2倍以上
②或為常規交易50%以下
(2)受控交易經核定增加之所得額
①達營利事業核定所得額10%以上
②且達營業收入淨額3%以上
(二)反自有資本稀釋法則
1.規定
(1)對關係人之負債
佔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
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
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2)不適用前項規定
①銀行、信用合作社
②金融、票券、證券、保險
2.計算方式
不得列為費用之利息支出
x 對關係人利息支出總額 =
[1-(
比率標準:3
/關係人負債佔業主權益比率)]
比率標準
關係人負債:業主權益=3:1
(三)受控外國公司-CFC
1.設算投資收益
(1)持股50%以上 OR 有重大影響力
(2)就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
認列投資收益,計入所得額課稅
2.豁免條款 :star:
(1)有實質營運活動
(2)當年度盈餘在700萬以下
:!:各關係企業合計盈餘逾700萬者
仍應計入所得額課稅
3.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認定
(1)其營所稅率未逾14%者(不到我國稅率之70%)
(2)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
EX.香港、新加坡
4.盈虧互抵
關係企業經會計師簽證
其虧損得自次年度起10年內
從關係企業之盈餘內扣除
5.實際分配盈餘
(1)實際獲配盈餘或股利時
在已規定認列之投資收益範圍內
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2)已繳納該地區之所得稅
申報投資收益後五年內
提出該地之納稅憑證
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四)實際管理處所-PEM
1.應視為境內事業
實際管理處所在境內之營利事業
視為總機構在境內
應依法課徵營所稅
2.判斷依據 :star:
(1)人➜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人事管理決策者為
①境內居住之個人
②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
③作成決策之處所在境內
(2)物➔製作或儲存處所在境內
①財務報表、會計帳簿
②董事會、股東會議事錄
(3)事➜在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六、CFC釋例
(一)判斷CFC實質營運活動,須同時符合
1.在當地
(2)有固定營業場所
(3)雇用員工
(1)實際經營業務
2.消極性所得佔比低於10%
(1)消極性所得
①投資收益
②股利收入
③利息收入
④權利金
⑤租賃收入
⑥出售資產利益
(2)佔營業收入淨額+非營業收入淨額的比例
(3)防錯殺 :!:
下列收入可不納入分子計算
研發無形資產或開發、興建、製造有形資產者
①租賃收入
②權利金收入
③出售資產利益
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業者
本業收入
(二)700萬限額
情況一:全部認列
個別均在700萬以下
但合計數超過700萬
情況二:僅認列自身超過700萬者
某一間超過700萬
但與其他間的虧損相抵後,合計數小於700萬
情況三:經營不滿一年者
700萬之限額應按比例換算後再判斷
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肆、資產估價
一、資產期末估價
成本或淨變現孰低法
(二)有價證券
決算時之價格有劇烈變動時
得以決算之日前一個月之平均價為時價
(一)運送品之估價
(1)成本:運出時之成本
(2)時價:到達地之時價
二、應收帳款
(一)備抵呆帳之限額
(1)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票據餘額之1%
(2)實際發生超過1%者
得按前3年實際發生比率之平均數當限額
(二)不得提列備抵呆帳者
(1)採毛利百分比法
其應收債權
(2)採普通銷貨法
其未實現利息收入部分之債權
(三)實際呆帳之認定
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1)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宣告
(2)逾期2年者
(3)有證明文件
①存證信函
②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三、折舊估算
(一)耐用年限
1.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
:!:但為防止水污染或空氣污染所增置之設備
其耐用年數可縮短至2年(多認折舊費用抵稅)
2.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star:
3.投資興建公共建設並為營運
建設之耐用年數
(1)原則
營運期間
(2)例外
耐用年限短於營運期間者
得依耐用年限~營運期間之間的年數攤提
(二)乘人小客車折舊之限制
1.提列之成本上限
(1)乘人小客車
250萬為限
(2)經營小客車租賃
500萬為限
2.實際成本高於限額者
(1)超限折舊額
實際成本提列之折舊=
[1-(成本限額/實際成本)] x
(2)得提列之折舊
實際成本提列之折舊-超限折舊額=
3.出售或損毀廢棄時
仍應以實際成本計算之折舊額
計算收益或損失
四、資產重估價(選
(一)資產重估價值
x (取得價值-累計折舊)=
重估年度物價指數
/取得年度物價指數
(二)程序
3.申請期間
接到核准資產重估通知書後
4~5月份申報(60天)
得展延到6月底(30天)
2.核准期間
3月份內核准
1.申報期間
2月份內申請
4.核定期間
發出資產重估審定通知書
7~9月之間發出(90天)
最慢12月底發出(90天)
5.帳戶調整
重估年度終了之次日起(隔年1/1)
(1)調整原資產帳戶
(2)差額計入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
壹、租稅主體及基本規定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
(一)營利事業
(1)以營利為目的
(2)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
(二)固定營業場所
但專為採購貨品用之倉棧或保養場所
非用以加工製造貨品者
不在此限
三、會計年度
變更會計年度起訖日期
1.變更當期之申報
(1)應於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
(2)將變更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稽徵機關
2.變更後之申報
(1)會計年度結束後,第5個月起
(2)1個月內完成結算申報
EX.若為4月制(3/31號結束),則8/1~8/31申報
二、會計基礎
非屬公司組織者
1.得於申報後採用現金收付制
2.各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申報稽徵機關
貳、租稅客體
一、課稅範圍-採屬人兼屬地主義
(一)屬人主義
1.總機構在境內者
應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課徵營所稅
2.外國分公司之扣抵(大陸除外)
1st 全部所得之稅額(T1)
=(國內所得+國外所得) x 稅率
2nd 國內所得之稅額(T2)
=國內所得 x 稅率
3rd 可扣抵最大限額(T3)
=T1-T2
4th 實際應自行繳納稅額
=T1-{國外繳納稅額合計數、T3}取低者
3.外國子公司之扣抵(大陸除外)
(1)子公司實際分配盈餘
母公司獲配股利時繳納之扣繳稅款
方能扣抵應納稅額
(2)被投資公司決議當年度不分配盈餘
則免列投資收益
(二)屬地主義
1.無論在境內有無固定場所或營業代理人
均應就境內所得課徵營所稅
2.申報方式
(1)有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
申報課稅
(2)無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
就源扣繳
(三)特殊規定
1.台灣營利事業有大陸所得
1st 全部所得之稅額(T1)
=(台灣所得+大陸所得) x 稅率
2nd 台灣所得之稅額(T2)
=台灣所得 x 稅率
3rd 可扣抵最大限額(T3)
=T1-T2
4th 實際應自行繳納稅額
=T1-{大陸繳納稅額、T3}取低者
2.大陸營利事業有台灣所得
(1)有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
申報課稅
(2)無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
就源扣繳
3.台灣營利事業有大陸及國外之所得
1st 全部所得之稅額(T1)
=(台灣+大陸+國外) x 稅率
2nd 台灣及大陸所得之稅額(T2)
=(台灣+大陸) x 稅率
3rd 台灣所得之稅額(T3)
=台灣所得 x 稅率
4th 國外扣抵限額
=T1-T2
5th 大陸扣抵限額
=T2-T3
:!:港澳視為國外地區
二、免稅規定
(一)所得稅法§4之規定
2.各級政府公有事業
(2)不等於公營事業
(1)指不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組織
其列入各級政府總預算之部分
3.外國國際運輸事業
但以該國對我國之國際運輸事業
有同樣免稅待遇者為限
4.權利金
(1)經政府專案核准者
給付給外國營利事業之權利金
(2)經政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
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
5.利息所得
(1)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開發金融機構
提供我國政府或法人貸款之利息所得
(2)外國金融機構
①提供融資之利息所得
❶對其境內分支機構
❷對其他境內金融事業
②提供貸款之利息所得
境內法人用於重要經濟建設計畫
1.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
a.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免稅
EX.其用於創設目的有關之支出
(1)不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其他各項收入之60%
(2)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①當年結餘款在50萬以下
②當年結餘款超過50萬
但已編列於次年起4年內之與創設目的有關之計畫中
b.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
應課徵所得稅
c.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star:
(1)財產總額1億元以上
(2)當年度收入總額1億元以上
(二)信託財產
1.形式上移轉
2.公益信託
(三)證券交易所得
停徵
(四)期貨交易所得
停徵
(五)公司轉投資收益 :star:
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
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課稅
伍、稅額計算
一、計算公式
(三)20萬 < 課稅所得額
T = 課稅所得額*20%
(一)課稅所得額12萬以下
T = 0
(二)12萬 < 課稅所得額 ≤ 20萬
T = (課稅所得額-12萬)*1/2
二、不滿一年之所得額換算
(一)規定
營業期間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二)計算公式:熱脹冷縮
1st 換算全年所得額
x 實際所得=
12
/實際營業月數
2nd 全年應納稅額
全年所得額*稅率=
3rd 實際應納稅額
x 全年應納稅額=
實際營業月數
/12
(三)換算與否判斷
1.應換算
(1)開業、歇業當年
(2)試算暫繳
(3)變更會計年度
2.無須換算
清算所得
陸、課稅所得及會計所得之差異
一、永久性差異 :star:
產生原因
(一)費用限額
(1)交際費
(2)捐贈
(二)憑證限制
小規模普通收據金額
以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之3%為限
(三)享受獎勵
(1)免稅所得
(2)投資收益
(四)盈虧互抵
前10年核定虧損
二、時間性差異
產生原因
(一)評價方法不同
(1)折舊方法
(2)分期付款銷貨之認列方法
(3)長期工程合約認列之方法
(二)資本支出和費用支出之劃分標準不同
柒、跨境電商所得及稅額
一、所得額計算
(一)收入認定
2.建置交易平台供境內外雙方進行交易
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為我國境內之
(1)個人
(2)營利事業
(3)機關團體
其向買賣雙方收取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1.以網路或電子方式提供電子勞務與境內買受人
(1)在境外已製作完成,僅下載儲存至電腦使用
EX.單機軟體、電子書
非為我國來源收入
:!:但須境內協助始能提供者,為我國來源收入
(2)具即時性、互動性及連續性
EX.線上遊戲、線上影劇
為我國來源收入
(二)成本費用
1.核實認定
2.推計課稅
淨利率30%
(三)利潤貢獻度
1.核實認定
2.推計課稅
境內利潤貢獻率50%
:recycle: 30%*50%=15%➜所§25:提、出、營
二、稅額及繳納方式
跨境電商銷售電子勞務
(一)由扣繳義務人B2B
按給付額計算所得額
依照扣繳率20%扣繳
(二)自行申報或委託代理人B2C
依照扣繳率20%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