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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危險物品) - Coggle Diagram
槍砲彈藥(危險物品)
持有犯罪
186(單純持有)
客觀
針對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
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
未受允准而無正當理由
主觀故意
187(意圖犯罪)
客觀
針對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
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
主觀
故意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
(考試建議)EX開槍殺人,不用討論187。如果有寫"攜帶槍枝"在討論187。因為競合掉也沒了。
殺傷力之物品
知道有殺傷力,但認為不是刑法的危險物品(包攝錯誤),欠缺不法意識
是構成要件(社會意義),行為人之故意要對此有認識,誤真槍為玩具槍,即欠缺故意(認為無殺傷力)
使用犯罪(炸彈客)
186-1
客觀
使之爆炸
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
生公共危險
主觀
故意
過失
行為階段
(加重結果)人死、重傷
未遂
競合=>暴風、高熱、激烈膨脹力(火發生)=>176(橋梁)=>173-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