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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犯罪 - Coggle Diagram
場所犯罪
設備
189(保護生命之設備)
主觀
故意
過失
客觀
生危險於他人生命
在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勞動場所)=>(學)擴張解釋包含公共場所
損壞於保護生命之設備
行為階段
(加重結果)人死、重傷
未遂
189-1
客觀
行為一
在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勞動場所)
損壞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
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
行為二
在其他公共場所內(公共場所)
損壞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
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
不作為,檢查消防設備之公務員,放水核定合格。
逃生通道
189-2(威爾康大火)
客觀
行為一
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
在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
阻塞逃生通道
(行為二)在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亦同
故意
(加重結果)人死、重傷
(撲)蓋房子不開通逃生通道也可以(不作為)。蓋違建時也容易發生。(實務很多)
(競合)火跟場所的連動性很強,考試時要注意一起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