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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毒罪 - Coggle Diagram
下毒罪
190
主觀
故意
過失
客觀
行為
(會死)投放毒物
(不會死)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
階段性
未遂
(加重結果)致人死
抽象危險犯
Q放火為何沒有加重結果犯?放火刑責很重不需要再來加重結果犯的設計,行為本身容易被認定有殺人故意,如果要判,就另在判過失致死。
191(毒奶粉、塑化劑,老闆先下毒再自己賣)
行為一
販賣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
製造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
故意(只要認知有毒物流通即推定有法益侵害之認知)
抽象危險犯(推定客觀上有毒物流通狀態)
行為二
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
故意+意圖販賣
抽象危險犯(毒物流通)
競合
常伴隨傷害、重傷
常伴隨詐欺取財罪(使用目的重大背離),除非用送的
191-1(老闆先陳列後被人害)
行為一
行為
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
滲入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
添加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
客體
他人公開陳列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
他人公開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
抽象危險犯
階段性
(加重結果)人死、重傷
未遂
行為二
(客體)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抽象危險)
(行為)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
階段性
(加重結果)人死、重傷
未遂
競合(271)
對人死的結果是過失,論加重結果犯
對人死的結果是故意,191-1基本犯罪+殺人罪
190-1
一般犯罪
客觀
行為
其他有害健康之物
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
具體危險犯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
階段性
(加重結果)人死、重傷
未遂
主觀
故意
過失
罪責
(減輕)情節顯著輕微不罰
(加重)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之